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2篇文字
新规定,招聘中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用人单位具体该怎么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通过。其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妇女权益的保护,有相当一部分修订新增的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及时依据修订后的内容法律规定,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和操作流程相应重新进行合规方面的审查和修订。
修订后的内容,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留给用人单位相应调整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时间并不多,不到两个月,时间是比较紧张的。
例如,新的立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妇女婚育的条款,相反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规定。
因此假如公司的劳动合同模板中有限制妇女婚育的条款,那么就要删除,如果没有专门的条款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约定,那么要增加这样的条款内容。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这一章的修订中,此次特意增加了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行为的规范。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这条法律规定中。关于“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该如何理解和把握,是需要特别研究和注意的。
由于立法刚刚修订公布,因此还没有现实的行政处罚或劳动纠纷案例出现,也没有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的进一步解释。所以,从企业合规的角度来看,应当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尽量从宽理解。
首先,这个条款明确是不得对应聘女性的婚育情况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