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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规定,招聘中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用人单位具体该怎么调整?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2篇文字

    新规定,招聘中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用人单位具体该怎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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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通过。其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妇女权益的保护,有相当一部分修订新增的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及时依据修订后的内容法律规定,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和操作流程相应重新进行合规方面的审查和修订。

    修订后的内容,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留给用人单位相应调整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时间并不多,不到两个月,时间是比较紧张的。

    例如,新的立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妇女婚育的条款,相反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规定。

    因此假如公司的劳动合同模板中有限制妇女婚育的条款,那么就要删除,如果没有专门的条款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约定,那么要增加这样的条款内容。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这一章的修订中,此次特意增加了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行为的规范。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这条法律规定中。关于“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该如何理解和把握,是需要特别研究和注意的。

    由于立法刚刚修订公布,因此还没有现实的行政处罚或劳动纠纷案例出现,也没有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的进一步解释。所以,从企业合规的角度来看,应当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尽量从宽理解。

    首先,这个条款明确是不得对应聘女性的婚育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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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分红了,究竟是股权代持人取得,还是被代持人取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1篇文字

    公司分红了,究竟是股权代持人取得,还是被代持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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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代持,一直是个很麻烦的事情。

    我过去在笔记中对这个问题专门也分析讨论过,建议大家再有其他可替代的方案的时候,尽量不要使用股权代持这种工具去解决问题。

    不过,也正因为这个麻烦,给法律实务提供了很多热闹的讨论。

    在人民法院处理各种涉及到股权代持的案件中,就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并且这些观点还会随着时间的变化互有消长。各个地区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对股权代持所带来的问题进行处理原则也有些许不同,并不是全国法院完全统一的。

    例如: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执行的标的正好是一份公司股权,这时就有可能跳出一个人来对法院说,他才是这个股权的实际所有人,登记的那个股东只是股权代持人,很可能他还会拿出一份股权代持协议来。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的强制执行,能不能排除呢?这就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法律问题。

    这就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各地区法院对此的理解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但是从主流来看。人民法院通常并不会接受这样的执行异议,主要的理由是依据商事外观主义保护信赖利益。

    我个人的观点也是倾向于这个结论,但我的理由并不是商事外观主义,而是基于对法定的公司登记公示制度的保护。假如允许股权代持随意击穿公司登记的公示效果,那么公司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将会被大大削弱和虚化。

    今年有这么一起案件,是公司利润分配的纠纷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分红纠纷。这个案件里面,有一份关于公司决定进行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但是内容是对所谓“实际股东”进行分红。

    这时候公司登记在册但不在股东会决议分红名单上的一名股东提出要求,要求公司根据这份股东会决议向自己分红。

    公司大股东认为,这名股东是替别人代持股权,并不是实际的股东,股东会决议也没有规定对证明股东进行分红,所以拒绝了这名股东的要求。

    于是这场官司就打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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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税优惠,新的补充规定打上了最重要的补丁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60篇文字

    就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税优惠,新的补充规定打上了最重要的补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对“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阐释和补充解读。

    这个《补充公告》,是对2021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的细化和完善,明确了相关定义的具体认定标准,避免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防范出现行业性、系统性税收风险。

    可以说,《补充公告》对于“实质性运营”的定义,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挤干单纯为享受税收优惠的空壳公司的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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