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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法院:经营范围有重叠,不足以证明有竞争,不能拒绝股东查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58篇文字

    上海法院:经营范围有重叠,不足以证明有竞争,不能拒绝股东查账


    今天是2020年最后的一天,这篇文字也是今年我在网上发布的最后一篇文章。

    本来,我想着是不是要写点特别的东西,比如一年的总结、新年的计划、来段感恩感言,或者是像某些人那样发个致歉信。

    后来吧,我想着,其实所谓新旧年之分,也是人为设定的。对于大自然来说,地球上的每一天都是一样的,并没有新年旧年之分。

    我很久之前听过的这么一个段子,原文我找不到了,大意说的是古代时候某人去屠夫那里买肉,肉铺上放着以及挂着猪肉各个部位的肉,于是这人指着这些肉问了屠夫一句话:掌柜的,这里这么多肉,哪部分肉比较好啊?

    屠夫正在切分肉,听到这句问话,头也不抬,就笑着回答说:猪身上,每块肉都是好肉。

    就像这2020年的最后一天,和昨天、前天以及明天,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具体说到每天随兴写的学习笔记或感想,平日里写什么,今日也该依然写什么,因为,今日,也是平日。

    可是,人类就是很矛盾和复杂的。那些生活的各种节日、纪念日,还是有其意义的,至少来说,这些设定的特别日子,会给人带来一种仪式感,而这种仪式感,我认为是有价值的。所以,在2020年的最后一篇文章的开头部分,也就是上面您读到的,我还是写了关于告别2020年和迎接2021年的一些闲话。

    2020年也是发生了很多特别的事件,这些事件是会被记入历史的,我想至少在100年之内是会有人去读这段历史的,但是,可能最终会被浓缩成教科书里短短的一句话,而且未必是考试的考点。所以,人终究还是主要要向前看、向前走,因为人也只能向前走,目前的科技不支持人类可以往后走。

    从法律专业和律师服务的体会来说,也是同样的。在行业外面的人,有好些人以为法律是相对比较稳定的。可事实上不是的,在我的眼里,中国目前的法律,特别是民事和商事法律,变化速度越来越快,以至于2020年我在工作之余的学习负荷明显要重于以往。不停地有新法律法规出台,不停地有旧的规定被废止或被重大改变。2020年,单单是明天就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可以让很多法律人学习和研究不过来了。

    好了,言归正题。

    关于股东知情权,也就是股东向公司提出要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问题,一直是公司法实务中的常见事务。很多股东,在与公司大股东发生矛盾时,都会考虑通过查阅公司账簿的方式,间接给对方施加某种压力和影响。

    有关这个股东知情权的主题,我以往写过好几篇文字,其实该分享的也都差不多分享了。但是实务中有些细节问题,它是在不断变化的。比如说,今天的文章题目里提到的这个问题。

    股东提出要查账,但是这个股东还持股了其他同业的公司,这算不算是有竞争关系,进而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以不正当目的行使股东知情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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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但是却直接适用民法典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57篇文字

    哪些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但是却直接适用民法典的?


    今年来,我一直在将自己读《民法典》的一些随手笔记分享到网上。在这些笔记里,我反复说过一个事情,那就是涉及到《民法典》与将要被替代废止的几部顶级法律的司法解释正在清理和修订之中,有关《民法典》中具体条文的理解与司法适用,要等待具体司法解释的更新出台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后,才能真正明确下来。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同时已经推出了几部整理后的司法解释。而且这几天内应当会密集发布相关整理和清理后的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这是要让我在学习中度过跨年的节奏啊。

    当然,这些数量巨大的、更新整理后的司法解释,并不只是法律专业人士的学习内容。相反,这些司法解释,是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事行为的操作指引。因为法律的变化,因为司法解释的变化,我们在操作一些具体的民事行为时,就需要更新与之相对应的法律预测和预期,这样才能准确合理地做出相关的民事行为。假如,按照过时的法律预期去做事情,脑子里仍然是旧的法律理解,那么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等于是自己给自己挖坑,这是要栽跟头的。

    截至我写这篇文章为止,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所涉及的司法解释 ,现在发布了这么5个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上面5个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只是选取了最近发布的司法解释中的与《民法典》相关的一部分。事实上,最高法院今年一直在进行所有司法解释的整理和修订工作,不仅仅是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而是所有的司法解释。比如,今年8月份就更新过民间借贷相关的司法解释,9月份出台过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民事和刑事方面的数个司法解释,今天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如果你仔细看一眼这些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发现大多数在名字最后都有个数字序号“(一)”,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还会有(二)、(三)、(四)、…… 我个人感觉,即将到来的春节假期,想必也会在高强度的学习中充实地度过了。

    在今天颁布的这5个与《民法典》相关的内容里,首先应当关注的是第1个司法解释,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因为这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在民法典颁布前发生的那些行为或事实,不是适用当时的法律,反而是适用《民法典》的。

    在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的过程里,在讨论某个具体法律规定该如何理解之前,先要确定这件事情是适用哪个法律。具体到《民法典》相关的具体问题,因为《民法典》要到明年1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所以,在《民法典》颁布前发生的行为和事实,究竟是适用《民法典》颁布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呢,还是适用《民法典》和新颁布更新过的司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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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98:不是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技术转让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56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98:不是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技术转让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相对于《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民法典》本条增加了“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后面多个条文中,同样也都增加了“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不再重复批注。而且,事实上,在条文内容上,并没有特别对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进行特别规定,都是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相同的规则。

    我个人以为,或许立法时有可能再精简一点,可以考虑将这两类合同统称为一个名称,否则之后的条文主语看起来都有些太长了。

    本条规定了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本条规定了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对于所提供技术的权利保证义务。

    “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者有权许可、使用、实施该项技术。

    假如对于合同所规定提供的技术不是合法拥有者,那么构成所谓“无权处分合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民法典》改变了现行《合同法》的规则。

    《合同法》采取了一种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则。《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没有继续沿用《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民法典》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规则是:1)只要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2)无权处分导致无法转移所有权的,买受人有合同解除权并且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虽然不是买卖合同,但是仍然可以依然上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来处理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对所提供的技术不是合法拥有者的情形。之所以可以依照买卖合同的这条法律规则,因为《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有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这个保密义务并非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而是一种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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