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8篇文字
在出资认缴期内退出公司的股东,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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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资认缴期之内,还没有实缴出资,股东把持有的所有股权转给其他人,从而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了。
这个操作,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按照很早之前比较传统的法律实务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就与这名退出的股东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了,除非这个公司的债务是由于这名股东当时的过错所造成的。
但是,这几年来,越来越多以这种方式退出公司的股东,被拉到了与公司债务相关的诉讼官司中,而且其中有一部分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在当初未实缴出资的范围之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情况在我之前的笔记中有过专门的讲述,也提到过几个案例,有些案例的判决,我个人比较理解。而另一些案例判决,我不是太理解。
在个别案件的判决中,甚至隐隐出现了一种倾向性,认为在认缴期限之内退出公司的股东,仍然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某种责任。
有一个案件,我到现在为止印象还特别深刻。
这家公司,历史上股东退出的情况比较多,大概发生了有4次股权转让,也就是说先后有4名股东退出公司。结果在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的案件中,历史上所有的股东都被列为被告。
而且最后判决这些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近两年来,根据实践操作经验来说,人民法院在认定这方面的责任时,会考虑股东退出是否为了恶意逃避公司债务。
但是这样的考虑也分两种理解方式。
有的判决书直接认为,只要公司有对外债务无法清偿,在这种情况下,认缴期限内还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退出公司的,就直接视为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的承担。
我认为,这种理解在逻辑上是有些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