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签对赌条款后夺控制权,利用完公司要求退股,这还是对赌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7篇文字

    签对赌条款后夺控制权,利用完公司要求退股,这还是对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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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得一见的对赌条款案例,很奇葩。

    在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中,审理该案的法官提出了一个具有合理性的法律观点,认为;投资方实际控制了公司并且排除了另一方的管理,那么就没有理由以对赌失败为由要求另一方回购股权。

    原告胡某,是投资入股的一方。这类角色社会上通常称呼为投资人。胡某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加入了A公司,成为了A公司的新股东。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与老股东陈甲、陈乙之间的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有这样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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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行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6篇文字

    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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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件比较有趣的一点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就是原告朱某,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其中一项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我记得去年的时候在我的笔记中提到过好几次。根据目前的经验来看,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要把这层身份去掉,仍然是一件非常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依然是建议大家尽可能不要去担任任何一家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所谓挂名法定代表人,通常同时包含了两层意思,一不是公司的股东,二也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更不控制公司任何重要东西,比如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等。

    假如你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不论你持股比例如何小,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实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并不能被法院理解为是真正意义上的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原因很简单,你作为股东依然是可以有权或者有机会启动公司的内部机构召开相关的会议,在所有的股东会会议中都有参与的权利和表决的权利。所以并不能称为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当然这里顺便也说一下,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并不是单向的,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担任了法定代表人的这个主体会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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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还正常经营发工资,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5篇文字

    公司还正常经营发工资,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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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昨天的笔记《公司还没资不抵债,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偿还公司债务吗?》里,讨论了。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股东加速出资的前提条件。

    笔记发布后,有网友通过平台问我,作为公司股东来说,有没有办法避免承担这样的责任?

    当然我在平台上并没有具体回答他的咨询,因为我的工作原则是不在网上提供法律咨询。

    但是,他提出的这个问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现象。之所以是说“现象”,是因为值得讨论的并不是问题本身,而是考虑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法律的逻辑。

    很多人在思考这种法律问题的时候,习惯于直接从否定结果去找理由,而否定结果的理由往往是自己想象出来的自以为是合情合理的,有一种抓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杂乱感,这个理由不行那就再找下一个理由,这个证据没有用,那就再找下一个证据。

    法律虽然是基于经验,但是也是有一定的逻辑的。要解决这类争议问题,关键是要找到法律问题的要点。只有从这些要点入手,才能达到想要证明的效果。

    所以,假如你翻过一些民事判决书的话,会发现人民法院在具体分析案件之前,会先在判决书里归纳、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然后才会逐一进行分析、认定。

    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是否需要加速出资?这个法律问题的要点就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只有从这些前提条件入手,才能达到想要证明的结果。脱离这些要点的理由都是很难成为法律依据的。

    A公司,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决赔偿肖某49万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没有能履行判决义务,肖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A公司股东分别在出资范围内支付了3365.69元、10万元。因公司无财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债权,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上述执行案件终本执行。

    A公司于2014年9月3日依法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认缴制)。其中,股东张甲认缴70万元、张乙认缴30万元。

    肖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乙在848634.31元未缴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未能清偿的赔偿款1037504.31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张甲在596634.31元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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