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在出资认缴期内退出公司的股东,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8篇文字

    在出资认缴期内退出公司的股东,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

    在出资认缴期之内,还没有实缴出资,股东把持有的所有股权转给其他人,从而退出公司,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了。

    这个操作,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按照很早之前比较传统的法律实务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就与这名退出的股东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了,除非这个公司的债务是由于这名股东当时的过错所造成的。

    但是,这几年来,越来越多以这种方式退出公司的股东,被拉到了与公司债务相关的诉讼官司中,而且其中有一部分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在当初未实缴出资的范围之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情况在我之前的笔记中有过专门的讲述,也提到过几个案例,有些案例的判决,我个人比较理解。而另一些案例判决,我不是太理解。

    在个别案件的判决中,甚至隐隐出现了一种倾向性,认为在认缴期限之内退出公司的股东,仍然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某种责任。

    有一个案件,我到现在为止印象还特别深刻。

    这家公司,历史上股东退出的情况比较多,大概发生了有4次股权转让,也就是说先后有4名股东退出公司。结果在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的案件中,历史上所有的股东都被列为被告。

    而且最后判决这些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近两年来,根据实践操作经验来说,人民法院在认定这方面的责任时,会考虑股东退出是否为了恶意逃避公司债务。

    但是这样的考虑也分两种理解方式。

    有的判决书直接认为,只要公司有对外债务无法清偿,在这种情况下,认缴期限内还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退出公司的,就直接视为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的承担。

    我认为,这种理解在逻辑上是有些问题的。

    (更多…)

  • 签对赌条款后夺控制权,利用完公司要求退股,这还是对赌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7篇文字

    签对赌条款后夺控制权,利用完公司要求退股,这还是对赌吗?

    ﹌﹌﹌﹌﹌

    难得一见的对赌条款案例,很奇葩。

    在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中,审理该案的法官提出了一个具有合理性的法律观点,认为;投资方实际控制了公司并且排除了另一方的管理,那么就没有理由以对赌失败为由要求另一方回购股权。

    原告胡某,是投资入股的一方。这类角色社会上通常称呼为投资人。胡某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加入了A公司,成为了A公司的新股东。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与老股东陈甲、陈乙之间的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有这样的约定:

    (更多…)

  • 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行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66篇文字

    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行吗?

    ﹌﹌﹌﹌﹌

    这个案件比较有趣的一点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就是原告朱某,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其中一项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我记得去年的时候在我的笔记中提到过好几次。根据目前的经验来看,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要把这层身份去掉,仍然是一件非常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依然是建议大家尽可能不要去担任任何一家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所谓挂名法定代表人,通常同时包含了两层意思,一不是公司的股东,二也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更不控制公司任何重要东西,比如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等。

    假如你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不论你持股比例如何小,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实际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并不能被法院理解为是真正意义上的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原因很简单,你作为股东依然是可以有权或者有机会启动公司的内部机构召开相关的会议,在所有的股东会会议中都有参与的权利和表决的权利。所以并不能称为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当然这里顺便也说一下,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并不是单向的,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担任了法定代表人的这个主体会承担法律风险。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