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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请把股权和合伙用起来,不要再只是知识学习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13篇文字

    2021年请把股权和合伙用起来,不要再只是知识学习了


    为什么我比较反感有些股权培训或合伙培训,特别是不搞这方面实务的人做的培训?

    除了比较反感某些培训在传播一些无法落地的错误观念之外,最主要的原因是:股权不是目的。

    做企业的目的,最直接的就是盈利,依我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4个层次。

    1. 销售的盈利; 出售自己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盈利。
    2. 品牌的盈利; 在推广的投入支撑下,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然后在盈利中增加品牌所带来的溢价。
    3. 规模的盈利; 不断提高生产规模,在达到某个水平后,通过以规模降低成本或提高效率等方式,取得规模带来的溢价。
    4. 资本的盈利。 在企业达到一定的经营水平后,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为公司取得投资性的收益。

    所以,你可以发现,股权并不是做企业的目的,它可以是一种手段,一个组织管理企业以及进行资本运作的基本手段。它很重要,但它不是做企业的目的。

    打个比方:

    每天早上,我们穿戴好跨出家门,都会有个目的,去工作、去运动、去做那些想要做的事情,去做那些必须要做的事情,或者只是想随便散个步走走、发个呆、晒个太阳喝杯咖啡。但有一些东西,在我们出门时也很重要,但它们不是我们出门的目的,比如说正常的空气状况、正常的交通状况、正常的社会状况。没有人会说,自己出门的目的是正常的空气。

    这就是重要的东西和做事情的目的之间的区别。做企业,一定是要以目的为中心来考虑问题的,任何偏离这个目的的思考和努力都是不太合理的。股权、合伙这些事情,很重要,但是一旦你不是以企业的中心目的为出发点来看待这些事情,很大可能是会迷失的。

    那么股权、合伙这些东西,做企业的人该如何学习呢?

    其实,这个问题,问我这个做公司法律服务的人,是太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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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是不是只要公司是盈利状态,就不会被判解散?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12篇文字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是不是只要公司是盈利状态,就不会被判解散?


    昨天在笔记里写了一篇关于合资前要谈好解散安排的文章,今天发现有人通过某平台的私信向我提了个问题,说假如小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那么是不是只要公司一直是盈利状态,法院就不会判决公司解散呢?

    我想,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十有八九应该是个控股股东,而不是小股东,因为小股东没有这个心态。

    一家公司,如果已经走到了小股东可能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的地步,那么这家公司的股东关系已经崩坏了,通常也是修复不了了。在这种时候,控制公司的大股东,通常是以保护公司利益为目的,因为公司是自己控制的,利益已经在手里了,这是一种守的心态。而小股东的心态是,反正在公司没有控制权,也没有收益,于是很多情况下是心一横,以出一口气为目的,光脚的不怕穿鞋,对公司的打击就是对大股东的打击,这是一种攻的心态。

    我没有回复上面那个私信,因为不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及强调面对面咨询,对我而言是个基本的工作原则。这里也再次在文章里重复说明一下。有一些网友添加了我的联系微信,然后就在微信里直接向我咨询法律问题,甚至有极个别人不打招呼就把合同文件一页一页拍照发了过来。对于这类问询,我的态度是不回复。我在网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主要是用于联络、预约面谈以及服务报价之用,不回复任何法律咨询。

    言归正传。

    不过,在我的工作经验中,确实发现在企业家里,对这个问题是有错误的认知的。好些人以为,虽然把小股东排除在了公司管理权之外,但是,只要公司处于持续盈利的状态,那么法院是不可能判决解散公司的。这个认知是错误的。

    事实上,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不是人民法院认定公司是否发生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的必要条件。这里有个逻辑:

    1. 公司盈利,有助于证明公司没有发生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
    2. 但是,公司盈利,并不能直接证明公司没有发生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
    3. 就算是公司盈利,但是如何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里规定的条件的,仍然是可以认定是公司发生了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

    关于这个理解,可以从两方面来体会,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是看看人民法院最新的实际案例中的认定逻辑。如果不想花费太多时间,可以直接跳到本文第四部分来查看我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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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合作成立公司的时候,要不要谈谈以后怎么解散公司?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11篇文字

    谈合作成立公司的时候,要不要谈谈以后怎么解散公司?


    假如,你正在和别人谈合资或合伙,打算成立一家公司或合伙企业经营某项业务,那么,在谈判中,要不要和对方谈一下公司未来解散时的安排呢,包括什么情况下可以解散?

    谈合作时就谈分手,是不是感觉心里有些不适呢?

    能不能不谈呢?

    今天,我就来聊聊这个事情。

    在我办理的涉及合资或合伙的法律事务中,发现很多人在谈合资或合伙的时候,不太愿意去谈未来可能的解散或散伙的问题,我想可能是因为他们感觉谈这个不太吉祥。

    这个感觉,同样也出现在婚前财产协议这类事务中。前几年,公证处的一位朋友在聊天时对我说,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数量仍然是很少的。谈结婚的人,也只有极少数的人才会去谈婚前财产协议。虽然,现实经济发展已经导致婚前个人财产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和复杂,虽然一份合理的婚前财产协议不仅可以防止某种道德风险,而且可以保护其他相关的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它仍然还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这就是人心的力量,也是传统思想的力量。

    当然,20多年的商务律师生涯,回头看去,还是有很多明显的观念进步的。就拿“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这个最常见的内容来说吧。

    可能年轻一点的朋友是想不到的,在20多年我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时候,社会上甚至有相当多的从事商务的人士,在起草合同时,对于“违约条款”的起草,都是带有某种不经意的回避,好多合同文本里根本就没有违约条款。那也是因为一种不吉祥的感觉,还有一些“你信不过我啊”的反感。

    可是,现今呢,违约条款不仅在合同里几乎是一种无须思考的标配,而且描述得越来越复杂和详细,损失的定义是什么,损失怎么计算,违约通知怎么发,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责任的类型如何选择,怎样的违约情形可以解除合同,等等,而且是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细化的。

    对于违约条款这一问题,社会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关于公司解散这件事情,这几年我一直强调要放在谈合作的时候去研究和安排,而不是等到有可能要解散时再去考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公司解散这件事情上也是这样。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初创公司的失败率是相当高的。通常来看,能存活三年以上的不超过五成,能存活五年以上的不超过两成。所以,一家新公司成立,意味着至少有50%失败的概率,而一家失败的公司要么是停止经营变成僵尸,要么破产或解散。

    那么,为什么要在谈合作的时候谈怎么解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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