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16篇文字
股东出让股权退出公司后,为何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偿还公司债务
一
公司股东,把自己名下公司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人,不再持有公司股权,依照法律来说就不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了,也就不能再称为“股东”了。通常,法律实务中会称之为“原股东”。
在原股东退出公司之后,照理来说,似乎已经与公司脱离了法律关系。但是,在一些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偿还债务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会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将原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样,也就是意味着原股东实质上要为已经退出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了。这是为什么?
答案比较复杂。其中最复杂的因素是:各地人民法院对此的理解并不是完全统一的,有的对同一情形几乎是一种完全相反的结论。
本文的目的,并不是来判断哪一种理解更为科学合理,而是尽量理解人民法院不同的思路的基础上,为公司股权操作实务提供参考。
顺便说一句,对于法律的不同理解,并不代表哪一种理解就一定是错的,有可能都有合理的因素。还是那句话,法律实务的核心不是科学,是经验。
二
之所以想聊聊这个主题,源于前几天我看到的一篇案例介绍,而且根据这篇文章的题目和标注,这个案例是登载于2019年09月12日的《人民法院报》。
这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和结论,我这里简单归纳描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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