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10篇文字
控股股东为了上市,债务转成资本公积,后转回,上海高院认定违法
一
今天要说的案件,是这两天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刚刚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上海法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典型案例(第三批)》中的一个。我找到了这个案件的判决文书资料读了一下,内容比典型案例中的简介还要丰富得多,所以这里聊一聊。
这个案件很有意思。涉及到为了上市准备而把公司账做漂亮的事情。
当然,这家公司目前仍未上市。
案件中的这家红富士公司,是由夫妻二人(董服龙、苏玲)控股的一家公司。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至少在2007年的时候开始为上市在做准备了。因为,在2017年,控股股东做了一件事情。
出于公司上市目的,2007年6月30日,红富士公司将对于董服龙的其他应付款10,204,232.35元调入资本公积、将对于苏玲的其他应付款7,334,583.45元调入资本公积;同年12月31日,红富士公司将对于董服龙的其他应付款11,130,760元调入资本公积、将对于苏玲的其他应付款9,970,506元调入资本公积。上述的其他应付款系董服龙、苏玲向红富士公司出让德威公司股权以及董服龙、苏玲向案外人出让红富士公司股权等交易事宜形成。
简单地说,就是将原来公司欠控股股东的债务,转变了公司的资本公积。公司少了债务,增加了资产,这个财务报表当然更好看了。
之所以控股股东愿意放弃这笔对公司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的裁决书中详细说明了很多。按我通俗的理解来看,就是控股股东这样的操作不亏,而且事实上是赚的。道理也很简单,因为控股股东同时在操作股权交易,将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以非常高的溢价转让给多名投资者。
将公司债务转成公司资产,财务报表显示公司价值上升,然后以此为基础,再加上准备上市的因素,将公司股权的估值做高,然后转让给一些投资者。这些股权交易的溢价本身就已经覆盖了前面说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了。
假如事情到这里为止,那么这个案件也就不太会有意思了。2014年的时候,控股股东又做了一件事情,把新进来的小股东给惹毛了。
2014年10月3日,红富士公司又将上述四笔款项从资本公积账目调回至对董服龙、苏玲的其他应付款账目中。
控股股东,把这笔账,又转做回来了。这部分公司的资产,又变成了债务,变成了对控股股东的应付款。
于是,公司的小股东(林义相)以监事的身份,开始代表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这个账务操作提出了质疑,最后利用了公司法中的代表诉讼制度,以监事身份代表公司提起了对控股股东的诉讼。诉讼请求是:
- 董服龙返还其于2013年6月擅自转至其个人账户的钱款49,300元给红富士公司;
- 苏玲返还其于2013年1月自批自报自领的报销款50,000元和2007年10月报销的会务费2,100元给红富士公司;
- 确认董服龙、苏玲将四笔资本公积擅自减少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董服龙、苏玲将资本公积减少的8,640,081.80元予以转回,转回方式为另行开立银行账户,将款项打入该账户中。
这3项诉讼请求里,第3项诉讼请求是这个案件的重点,因此,本文对其他2项诉讼请求的事实部分不作任何分析和描述,只谈法院对第3项诉讼请求的处理。
作为小股东的林义相,事实上,差一点连行使这个权利的可能性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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