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19篇文字
3月1日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此次修订6个重要变化
1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今天就来看看有什么新的重要变化。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在1991年5月6日由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此次修订,是该规定自颁布以来第一次的修订。
根据之前该规定修订时的信息以及此次媒体的同步报道来看,此次修订的最主要的目标是贯彻落实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因此,在此次修订的最新版本的第一条中就加入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表述,并且在第三条中新增了“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的规定。
所谓“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修订前,该规定共34条,修订后为26条。
修订后的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仍然依照修订前的规定内容实施。
企业名称,是区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重要标识,也是企业品牌宣传的载体。企业名称,本身就是企业品牌的有机组成部分,即所谓“商号”,虽然它不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但与企业商标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恶意使用与他们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域名等,都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因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应当要予以重视,知晓立法变化。
比对修订前后的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着较大的立法变化,有对现实改革阶段成果的确认,也有新的调整的制度。从企业法律实务的角度来解读,有以下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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