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这次任正非的道歉?其实,只要开了公司,就不再是家务事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38篇文字

怎么看待这次任正非的道歉?其实,只要开了公司,就不再是家务事


这是一个有格局的表现。同时,这里面隐藏的,也是现实中很多公司控股股东忽视的一个基本常识。

任正非为了一件看上去很小的事情,在相关社区进行了道歉。

任正非说明了原因,是担心女儿姓名文字被人恶意抢注商标。因为小女儿还没有来得及注册公司,而商标注册目前不能以个人名义去申请,所以情急之下,委托了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部代理注册了,并且声明今后会转给女儿成立工作室,由女儿实际承担注册费用。

任正非最后郑重表示“第一次公权私用,为此向全体员工道歉。”

从父亲对子女的关爱角度,这件事情是很符合亲情和人情的。而且,我有理由猜测,无论是公司内部的人员,或是外部的相关方,都不太可能会因为这件事情怪罪任总,相反很可能觉得这件事情没什么大不了,可以理解,不值一提。

就是这么一个事情,几乎没有人怪罪的情况下,任正非为什么会主动对这件事情进行说明和道歉呢?

假如他不是主动提这件事情,那么又有多少人会知晓公司知识产权部帮忙顺手申请了些商标。

要知道,申请商标这类事务,本来就是事务性的工作,对于公司的知识产权部门来说,也增加不了什么工作量。

所以说,很多人没有看到任正非这个道歉所体现的真正的目的。其实,这个道歉里面,真正要做的是“立信”。

我多年前就研读过华为公司早期曾经出台过的一份“华为基本法”,现在已经过了有效期了。在那个文件里,任正非就是以一种公开承诺的方式在“立信”,公开地向自己的团队、外部的合作者承诺华为行事的原则、底线。这种用公开承诺的方式作出单方承诺和给自己增加义务的立信方式,是极其罕见的,我至今为止没见过第二例。

如今,任正非,仅仅为了通过公司知识产权部门代为自己的女儿申请商标这么件小事,就正式公开道歉,并且将此事定性为“公权私用”,这是又一次的“立信”,这是在公开承诺和担保自己和公司管理团队在经营管理行为上是有边界的、有原则的。

在这个以道歉为名的公开承诺里,可以读出任正非对于公司的定性是符合现代公司制理念的。他并没有将公司视作个人控制的掌中物,而是将公司理解为是连接公司内部团队与外部关联方、合作方的一个带有某种程度的“公众性”的实体。

假如一家公司完全是内部股东可以随心所欲操作的,那么也就不存在“公权私用”的说法了。

但是,事实上,只要一家正常意义的商业公司设立起来,只要这家公司需要开展对外商务、对外合作,那么这家公司的利益就不仅仅与公司的股东有关系,这家公司的利益还与公司的员工、公司以外的供应商、销售商、债权人、银行等都有关系。

所以,《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对股东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即使这家公司不是上市公司。

例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减资”,公司法规定必须要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并且要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度,否则就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再例如,公司的股东不能随意将公司的钱和设备转移到其他地方去,因为挪用公司资金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会构成犯罪。

另外,公司也不能随意就把公司关闭清盘了,公司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清算,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假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债权人无法从公司这里得到清偿的,那么债权人是可以起诉法院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这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所以说,公司,就算不是上市的公众公司,就算被称为“私人公司”,它也不可能成为纯粹的股东内部的家务事,它是和外部很多的主体发生关系并且是有利益关联的。而且,在这个时代,一家公司要做大做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资源的整合和紧密度,它与外部主体的关系也会越强。

虽然,华为并不是一家上市公司,从资本市场的分类来看,更不是一家公众公司,但是它如今的地位、体量以及发展需求,决定了这家公司必然是带有某种“公众性”。

“公司不是个人的,公司利益是包括团队以及外部合作方共同所有的,所以,公司控制人保证不滥用控制权;为表示这次承诺的诚信力度,就从为这件公权私用的小事郑重道歉开始”,这就是我对这个道歉的理解。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