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2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07:不符限购政策,损失6万定金,中介被判赔偿2成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民法典》本章,对照原《合同法》内容,有2处明显的变化:
- 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中介合同”这个称呼在现实语言交流中更为流行。
- 增加了“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也就是俗称的“跳开中介”的行为。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人,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中介合同的内容可以有3类: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2、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3、前两种服务的混合。
所谓媒介服务,就是提供撮合交易的服务。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条第2款中的“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中,也要视委托人本身是否有过错进行综合判断,并不是绝对的由中介人赔偿100%的责任的。
2020年5月,上海有这么个二审终审的房产中介纠纷案件。此案,与上海的房产限购政策相关。从这个案子里可以看出,对于房产中介违反本条第二款时的赔偿责任,法院的审理思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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