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41篇文字
股东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假如判决解散,那么法院负责强制执行吗?
一
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也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假如存在以上所说的情形,可以认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可判决公司解散。
以上内容,过去在我的笔记和文章中曾经多次提到过,也探讨过有关认定中的一些细节和疑难点。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之前没有写过,那就是: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之后,该是个什么流程?
有客户就曾经问过我这么个小问题:“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是不是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来操作公司解散的具体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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