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40篇文字
股东代表公司诉讼,须连续180日以上1%以上股份,怎么理解?
一
这是一个很具体的法律问题,但也是如今越来越多的股东开始学习使用的一种法律工具,或者说是法律武器。
我本来以为,关于这部分的法律理解可能是不太会有什么争议的。但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还是有些人对这个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是有些问题的。进而,我还发现在一些法院判决中似乎也对这个法律条文的理解有点儿模糊。所以,这里整理一下自己的思路。
股东代表诉讼,是什么呢?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公司的利益。股东代表诉讼,主要适用于公司内部人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因此这类案件在法院出现时,很多时候案由都显示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针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有一个解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二
根据上述公司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谁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问题上,立法者和司法机关给出了较充分的规定。但是,可能是由于语句较长或其他因素,在资格问题上,我看到了很多不妥当的理解。主要是集中在下面这2个小问题上: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同时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类公司的,还是只是针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公司而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不是意味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仍然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可不可以已经连续持有了180天后减少了股份?
上面这2个小问题,我个人以为,答案还是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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