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0篇文字
股权转让,很多人没有安排好签合同到变更登记之间的那段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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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个案件,股权转让协议达成之后,在转让的变更登记还没有完成之前,原有的股东通过控制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会的便利,将公司核心资产转让给第三方,法院最终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这是在处理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事务中经常被人忽视的一个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不小,法律风险大小不确定。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很多人都会约定,合同签订之后多少多少天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之所以这样约定,那是因为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需要经历一些前置性的程序。
根据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前,假如是对外转让的话,那么,一是要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需要时间;二是要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会决定,需要所有的股东再申请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和表格上签署确认。股东越多,这里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应该就会越多。
因此,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并且生效之后,一直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这中间往往会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对于这一段时间内。股权转让双方的身份和权力义务究竟该如何理解,很多人是说不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