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国有股权转让未经批准不生效,有变化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43篇文字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国有股权转让未经批准不生效,有变化吗?


    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则不生效。这个规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才清晰确立起来的规定。

    之所以是在司法实践中才清晰起来的,是因为在立法方面有不明确的地方,单纯从学术角度来说,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来。

    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前,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其中,从立法级别来说,前3个属于我国的法律,第3个《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最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关于合同的生效以及效力等问题上,由于立法的结构和法典整体逻辑的安排,《民法典》并没有直接将《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原样吸收过来。

    因此,在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不生效这个规则方面,来看看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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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10:重伤时兄弟垫的医疗费拒还,说本不想治,被判还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4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10:重伤时兄弟垫的医疗费拒还,说本不想治,被判还


    第三分编 准合同

    准合同这个提法,是《民法典》在立法上首次写入的。这个概念本来只是出现在学术研究中,源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用语。其大概的意思,就是“类似于合同”,具有合同的一些法律特征。

    从实务角度来说,不需要太纠结于这个概念的研究,仍然应当将重点放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立法内容上。

    “准合同”这个分类法,是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类特殊的债的形式一个总称,以方便将这两个内容摆放在《民法典》中。在原来的《合同法》中,并没有这两个内容。这两个内容,原先是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是放置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的。

    《民法典》之前的立法中,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非常简单,在《民法总则》中只有2个条文。《民法典》此次丰富了这方面的立法,吸引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做法。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从立法角度,法律是鼓励无因管理这类有利于社会互助的行为,这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原《民法总则》中对无因管理的规定仅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照《民法总则》中的这个规定,《民法典》本条有如下变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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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假如判决解散,那么法院负责强制执行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41篇文字

    股东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假如判决解散,那么法院负责强制执行吗?


    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也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假如存在以上所说的情形,可以认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可判决公司解散。

    以上内容,过去在我的笔记和文章中曾经多次提到过,也探讨过有关认定中的一些细节和疑难点。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之前没有写过,那就是: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之后,该是个什么流程?

    有客户就曾经问过我这么个小问题:“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是不是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来操作公司解散的具体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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