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43篇文字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国有股权转让未经批准不生效,有变化吗?
一
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则不生效。这个规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才清晰确立起来的规定。
之所以是在司法实践中才清晰起来的,是因为在立法方面有不明确的地方,单纯从学术角度来说,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来。
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前,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其中,从立法级别来说,前3个属于我国的法律,第3个《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最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关于合同的生效以及效力等问题上,由于立法的结构和法典整体逻辑的安排,《民法典》并没有直接将《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原样吸收过来。
因此,在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不生效这个规则方面,来看看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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