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新途径,能替代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债权人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47篇文字

    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的新途径,能替代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债权人吗?


    2020年9月30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清算组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了企业清算可通过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在这个通知中提到,

    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扩大清算注销信息知晓范围,自2020年12月1日起,企业清算组备案原则上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注销“一网”服务平台(下称“公示系统”和“注销平台”)在线办理。申请人线下现场办理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指导申请人在线办理。申请人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机关不再发放《备案通知书》。企业需要清算组备案材料办理相关业务的,可自行打印公示系统清算组备案信息页面使用。企业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

    那么,有一个问题,所谓“可通过公示系统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能不能替代对公司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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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确定股权归男方,未工商变更,女方有权申请公司清算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46篇文字

    离婚协议确定股权归男方,未工商变更,女方有权申请公司清算吗?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女方无权申请公司清算,驳回了女方的申请。

    案件情况大致是:

    1. 百浩公司由李秀英与徐龙华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李秀英占股20%、徐龙华占股80%。
    2. 2009年12月1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向百浩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其营业执照,此后公司未进行清算。
    3. 李秀英与徐龙华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于2008年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4. 在(2008)西民一初字第1136号离婚纠纷中,李秀英与徐龙华达成的调解协议已载明李秀英持有的百浩公司股权归徐龙华所有。
    5. 此后因故未办理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
    6. 2019年,申请人李秀英以被申请人上海百浩实业有限公司解散后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李秀英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法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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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长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吗?一审说是,二审说不是,再审判决是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45篇文字

    董事长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吗?一审说是,二审说不是,再审判决是


    这是一个“代公司老板当法定代表人”的典型例子。

    这是一个一波三折的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去年再审终结。

    原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是劳动关系,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的判决,认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了再审申请,对此案进行了再审,终审判决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

    今天介绍这个案件,有3个现实价值:

    1. 关于公司的股东、高管是否与公司有劳动关系,我经常发现很多创业的人在这个方面的法律认知是模糊或错误的。特别是创业的股东,因为主人意识,所以下意识地默认自己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办理劳动合同等手续,不领劳动工资。这种做法,看上去节省了创业阶段公司的人工开支,但是实际上是没有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理顺。在创业股东不止一人的情况下,这种不知不觉犯下的错误,未来是会为公司发展埋下隐患的。
    2. 公司股东和高管,要具备一种职业化的“人格分裂”的心理能力和意识,要能够适用同时兼任不同的关系,并且在不同的关系下运用不同的规则和职业责任来合理开展行动。这种“人格分裂”,并不是奇怪难懂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在不同的关系中有不同的角色定位,一个人绝对不会将与配偶之间的关系准则或习惯放到亲子关系中去,工作中也是类似的。
    3. 假如不是公司的股东,那么不要轻易去担任有名无实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假如情非得已无可奈何身不由己那么也要在答应前通过合同等方式安排好退路。

    案件可以确定的事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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