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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确定股权归男方,未工商变更,女方有权申请公司清算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46篇文字

    离婚协议确定股权归男方,未工商变更,女方有权申请公司清算吗?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女方无权申请公司清算,驳回了女方的申请。

    案件情况大致是:

    1. 百浩公司由李秀英与徐龙华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李秀英占股20%、徐龙华占股80%。
    2. 2009年12月1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向百浩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其营业执照,此后公司未进行清算。
    3. 李秀英与徐龙华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于2008年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4. 在(2008)西民一初字第1136号离婚纠纷中,李秀英与徐龙华达成的调解协议已载明李秀英持有的百浩公司股权归徐龙华所有。
    5. 此后因故未办理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
    6. 2019年,申请人李秀英以被申请人上海百浩实业有限公司解散后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李秀英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法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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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长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吗?一审说是,二审说不是,再审判决是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45篇文字

    董事长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吗?一审说是,二审说不是,再审判决是


    这是一个“代公司老板当法定代表人”的典型例子。

    这是一个一波三折的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去年再审终结。

    原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是劳动关系,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的判决,认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了再审申请,对此案进行了再审,终审判决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

    今天介绍这个案件,有3个现实价值:

    1. 关于公司的股东、高管是否与公司有劳动关系,我经常发现很多创业的人在这个方面的法律认知是模糊或错误的。特别是创业的股东,因为主人意识,所以下意识地默认自己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办理劳动合同等手续,不领劳动工资。这种做法,看上去节省了创业阶段公司的人工开支,但是实际上是没有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理顺。在创业股东不止一人的情况下,这种不知不觉犯下的错误,未来是会为公司发展埋下隐患的。
    2. 公司股东和高管,要具备一种职业化的“人格分裂”的心理能力和意识,要能够适用同时兼任不同的关系,并且在不同的关系下运用不同的规则和职业责任来合理开展行动。这种“人格分裂”,并不是奇怪难懂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在不同的关系中有不同的角色定位,一个人绝对不会将与配偶之间的关系准则或习惯放到亲子关系中去,工作中也是类似的。
    3. 假如不是公司的股东,那么不要轻易去担任有名无实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假如情非得已无可奈何身不由己那么也要在答应前通过合同等方式安排好退路。

    案件可以确定的事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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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违公序良俗,认定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44篇文字

    合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违公序良俗,认定无效


    在上一篇笔记里提到,对于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往有些争议,其中有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而不是法律法规。原合同法以及已经实施的《民法典》规定的是,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同样的,我在上一篇笔记里也提到,在国有资产交易这方面,这方面的争议基本上不多了,因为司法实践已经有了较普遍的共识。因为上一篇写的是“合同生效”,所以,这一篇补充一下,关于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否可能涉及合同无效的问题。

    事实上,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理由中,司法实践其实已经有了松动或更泛义的法律理解。

    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上面这一条法律理解,我当时读到的时候,不由得在心里先冒出一句,真不容易啊。为了认定那些违反了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章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拿出了民法几大原则之一“公序良俗”原则来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

    要知道,绝大部分案件,是不会直接援引民法的原则性规范来作为审判依据的。

    对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的规定,我个人学习时,感觉对我的原有知识框架,是一种突破,对于合同无效的立法,似乎也像是开了一个口子。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这部规章,就可以解释为上面所说的“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的规章。我过去没有见过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中直接以依据判决相关的交易合同无效的。但是,在上海法院2020年10月作出的一份判决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分析案件时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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