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72篇文字
法院:增资协议解除,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一
合同的解除,通常来说,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等。比如买卖合同解除,买方应当将卖方已经交付的货物退回,卖方应当将收到的货款退回给买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在这个方面的规定直接吸收了上述《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第一款的立法内容,与上述《合同法》的条文内容是一致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恢复原状等要求,并不是当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了一个案例,涉及到了增资协议解除后是否能够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的问题。
假如对于公司法的法律实务没有较多经验的,那么很可能会有一种直觉式的结论:既然增资协议解除了,那么增资款当然应当返还,否则增资协议解除有什么意义呢?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明确了增资协议解除后,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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