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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增资协议解除,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72篇文字

    法院:增资协议解除,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合同的解除,通常来说,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等。比如买卖合同解除,买方应当将卖方已经交付的货物退回,卖方应当将收到的货款退回给买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在这个方面的规定直接吸收了上述《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第一款的立法内容,与上述《合同法》的条文内容是一致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恢复原状等要求,并不是当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了一个案例,涉及到了增资协议解除后是否能够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的问题。

    假如对于公司法的法律实务没有较多经验的,那么很可能会有一种直觉式的结论:既然增资协议解除了,那么增资款当然应当返还,否则增资协议解除有什么意义呢?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明确了增资协议解除后,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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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了,转让款也付了,股权仍然可能被他人善意取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71篇文字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了,转让款也付了,股权仍然可能被他人善意取得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了,但是还没去办理所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很多人可能忽视了这个风险,在这种时候,转让的标的物,也就是那个股权,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很可能会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

    所谓善意取得,也就是第三人取得了股权。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也就失去了本来应当归属自己的股权,只能想办法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赔偿责任了。

    在昨天的笔记里,我顺着代持股的话题,聊了关于代持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善意取得。今天,我顺着善意取得这个话题,再聊一聊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生股权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先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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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持股的股权,有可能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且实际出资人追不回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70篇文字

    代持股的股权,有可能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且实际出资人追不回


    昨天,在分享在网上的笔记里,我写过:“……我对所有在法律上可行的股权操作工具和方式,并没有什么纯价值观上的偏见。我之所以不倾向客户使用代持股这种方式,是因为这种方式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有着强烈的不稳定性,隐含的法律风险过于不可控。”

    那么,权利义务方面的强烈的不稳定性以及隐含的不可控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呢?

    这真的是一言难尽。

    昨天,有个网友写了个评论,我觉得有点儿意思。评论的大意是,花钱找人代持股,就好象花钱买了把枪,可枪在别人手里。

    在代持股关系里,出钱的,叫作实际出资人,原则上来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股东的身份,所以也没有取得股权。

    当然 ,也有例外,在少部分情况下,一家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假如实际出资人一直以股东身份全程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股东都是完全知道和确定他的股东身份的,只是没有将名字登记到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之中,而代挂在某个其他股东的名下。在这种情形下,至少可以说,在股东内部,这位实际出资人应当被认定为是取得了股权。

    但是,在更多的情形下,之所以是要搞代持股,就是为了避免让他人知道自己投资的情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为了“隐名”,所以,一般来说,只有代持的名义股东才知道代持这个事实,其他股东未必都知道这个情况。

    在隐名的状况下,名义股东才是股权真正的掌控者。名义股东,不需要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就能完成所有涉及股权的操作,包括股权转让、质押股权以及行使其他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代持股的合同向名义股东提出合同要求,但不能依据代持股合同直接要求其他善意第三人,这正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所以,假如没有其他的控制手段,纯粹依据代持股合同,那么,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的控制是很有限的。

    对于实际出资人来说,最极端的风险,就是“股权”没有了,被法院强制执行了,被名义股东卖给别人了。

    或许有人说,假如名义股东把股权卖了,那么实际出资人可以根据代持股合同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啊。

    是的,当然是可以依据代持股合同要求赔偿。但是,问题的重点在于,这已经脱离了实际出资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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