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66篇文字
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能不能限制股东的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一
先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的一份再审判决书说起。
这个案件一审时,亿中公司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
- 确认乐生南澳公司对亿湖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
- 确认乐生南澳公司对亿湖公司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 判令乐生南澳公司向亿中公司支付违约金106.64万港元(折合人民币863784元)。
很明显,这第1项诉讼请求是第2项诉讼请求的基础。就是说,原告亿中公司认为,因为乐生南澳公司对亿湖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所以乐生南澳公司对亿湖公司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这家名为“亿湖公司”的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4年4月11日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在1994年4月11日,我们国家的《公司法》还没有实施,那时是没有公司法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在199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这是这个案件中比较特殊的一个小情况。不过,这个特殊情况,对案件的认定并没有带来什么障碍。
亿湖公司,是由亿中公司、乐生南澳公司、澄海二建公司合资设立的。合资各方有合资合同,其中规定了:
亿湖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100万港元,其中乐生南澳公司提供9.3亩土地使用权(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5.95亩、盐埕路3.325亩),折价1333万港元,占43%;亿中公司投入资金1240万港元,占40%;澄海二建公司投入资金527万港元,占17%及负责全部工程基建任务;乐生南澳公司应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9.3亩土地使用权;亿中公司应在三个月内投入第一期资金500万港元;澄海二建公司投入资金200万港元,其余款项在一年内投完。合同第三十九条同时约定,三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出资额时,从逾期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百分之八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012年3月30日,亿湖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对乐生南澳公司在亿湖公司的股东权利作出限制,亿中公司、澄海二建公司的代表陈增波、陈功、黄俊波参加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结束后,亿湖公司书面通知乐生南澳公司,主要内容是:因乐生南澳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乐生南澳公司对亿湖公司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2012年4月28日,亿中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为什么原告亿中公司认为乐生南澳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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