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74篇文字
您确定自己是股东吗?挂名的是不是股东,有股权证的是不是股东?
现实中,很多人乱用“股东”和“股权”这2个词语,在明明不可能有股权的地方签署股权方面的协议或文本。
比如说,个体工商户把店面转让给别人,有人居然签的是股权转让合同。个体工商户根本就不是公司,哪里来的股权?
再比如说,明明是一家合伙企业,入伙协议写成了入股协议,把合伙人叫做股东,把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称作是股权。然后,因为这样的混乱理解,进而把合伙企业当成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内部治理、外部投融资等方面引发了一大堆的错误认知。这几年来,这样的混乱局面在工作中遇到过很多次。
股东,有公司的股权。股权是什么?股权是股东的权利。行使股东权利的前提是:要有合法取得的股东身份。在想要行使股东权利之前,首先要考察的是自己是不是股东,是在法律意义上的,而不是根据自以为的或者是其他人说的。
昨天,我在笔记中提到过,人民法院在认定冒名登记争议事实方面,采用的是一种综合考量的方法。其实,在认定某个当事人是不是某个公司的股东,人民法院也是采用了一种综合考量的方法和思路。具体来说,大致是这样的:
- 从登记的角度来看,原则上,只要是被登记在了企业登记公示系统中的股东,都认定为是公司股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加以否定。所谓相反的证据,最有力的是否定股东身份的生效法律判决,其次来说就是要证明该登记发生了明显的错误,并非该股东和公司的真实意思。
- 在没有登记的前提下,已经支付了受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并且公司股东名册上已经相应进行变更,原则上也视作股权已经交付,在内部而言已经成为股东。如果还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比如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股东会决议上以股东身份签字,那么可以进一步确认其股东身份。
- 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确认股东身份。
- 当然,上面3条的前提是:这家实体是一家“公司”。
因此来看,人民法院在股东身份认定问题上,强调的有2点:一是实质性的内容;二是登记公示的内容。人民法院并不会因为某份合同、文件或者内部记载上表明某某人是股东就认定某某人是股东。下面来看2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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