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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确定自己是股东吗?挂名的是不是股东,有股权证的是不是股东?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74篇文字

    您确定自己是股东吗?挂名的是不是股东,有股权证的是不是股东?


    现实中,很多人乱用“股东”和“股权”这2个词语,在明明不可能有股权的地方签署股权方面的协议或文本。

    比如说,个体工商户把店面转让给别人,有人居然签的是股权转让合同。个体工商户根本就不是公司,哪里来的股权?

    再比如说,明明是一家合伙企业,入伙协议写成了入股协议,把合伙人叫做股东,把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称作是股权。然后,因为这样的混乱理解,进而把合伙企业当成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内部治理、外部投融资等方面引发了一大堆的错误认知。这几年来,这样的混乱局面在工作中遇到过很多次。

    股东,有公司的股权。股权是什么?股权是股东的权利。行使股东权利的前提是:要有合法取得的股东身份。在想要行使股东权利之前,首先要考察的是自己是不是股东,是在法律意义上的,而不是根据自以为的或者是其他人说的。

    昨天,我在笔记中提到过,人民法院在认定冒名登记争议事实方面,采用的是一种综合考量的方法。其实,在认定某个当事人是不是某个公司的股东,人民法院也是采用了一种综合考量的方法和思路。具体来说,大致是这样的:

    1. 从登记的角度来看,原则上,只要是被登记在了企业登记公示系统中的股东,都认定为是公司股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加以否定。所谓相反的证据,最有力的是否定股东身份的生效法律判决,其次来说就是要证明该登记发生了明显的错误,并非该股东和公司的真实意思。
    2. 在没有登记的前提下,已经支付了受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并且公司股东名册上已经相应进行变更,原则上也视作股权已经交付,在内部而言已经成为股东。如果还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比如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股东会决议上以股东身份签字,那么可以进一步确认其股东身份。
    3. 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确认股东身份。
    4. 当然,上面3条的前提是:这家实体是一家“公司”。

    因此来看,人民法院在股东身份认定问题上,强调的有2点:一是实质性的内容;二是登记公示的内容。人民法院并不会因为某份合同、文件或者内部记载上表明某某人是股东就认定某某人是股东。下面来看2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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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非常麻烦;千万别把身份证随便交给熟人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73篇文字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非常麻烦;千万别把身份证随便交给熟人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这件事情有多可怕?

    即使家里有矿的,那也应当要怕。

    当你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公司可以要求你履行公司章程上约定好的出资义务。假如在公司章程上你认缴的资金是10亿元,那么,在你通过法律证明自己被冒用之前,你有向公司出资到位10亿元的义务。

    当你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而认缴的出资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缴,公司对外产生的债务无法清偿时,你还很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列为被强制执行人、上失信黑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高铁,不能坐飞机,去银行贷款都会被拒绝。

    当你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就算这公司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依法解散终结了,你还需要承担清算义务。假如清算义务没有尽到,那么,这家公司的外部债权人,还可以把公司的债务连带算到你的头上让你来清偿。你可能要拿出自己个人的财产来为这家根本不是你设立的公司偿还债务。

    是的。假如可以从法律上证明和确认你是被人假冒登记为公司股东的,那么你就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是,前提是,你必须要能够从法律上证明和确认自己是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而这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一件事情。

    关于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这件事,很多人现在都慢慢知道这里面的风险和麻烦了。但是,有好些人以为,要纠正这个事情是比较容易的。他们认为,毕竟所有的文件上的签字肯定不是自己签的,那么相信应该通过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可以很快纠正这一错误。在我处理和接触过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一开始认为解决这个事情并不难,以为只要做个笔迹鉴定证明公司设立的所有资料上的签字不是本人的就行了。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且不符合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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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增资协议解除,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72篇文字

    法院:增资协议解除,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合同的解除,通常来说,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等。比如买卖合同解除,买方应当将卖方已经交付的货物退回,卖方应当将收到的货款退回给买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在这个方面的规定直接吸收了上述《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第一款的立法内容,与上述《合同法》的条文内容是一致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恢复原状等要求,并不是当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了一个案例,涉及到了增资协议解除后是否能够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的问题。

    假如对于公司法的法律实务没有较多经验的,那么很可能会有一种直觉式的结论:既然增资协议解除了,那么增资款当然应当返还,否则增资协议解除有什么意义呢?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明确了增资协议解除后,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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