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77篇文字
提出离婚的2个月前,丈夫将股权无偿转给其父,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一
股权,复杂。
婚姻,特别复杂。
婚姻中的股权,………………
关于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在股权处分时是否需要得到配偶的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或其他处分是否有效?
上面这些问题,在法律实际事务的操作中,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曾经有一段时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婚后所得的股权,原则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是对外转让时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转让无效。另一种观点是:股权属于公司法范畴,涉及到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以及公司登记公示的社会信赖利益,只要没有违反禁止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那么原则上来说,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也是有效的。
我个人的观点,在我写的一些文字里提到过,这里就不再重复了。来看一下现实中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是怎么理解这些问题的,这可能更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更有效地运作股权相关的事务。
今天介绍的这个案件,是上海法院审理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判决时间是去年的11月。
之所以介绍这个案件,是因为其中体现的法院思路很典型:
- 一审法院的思路,典型地带有传统观点的影子;
- 二审法院的思路,典型地反映了某种较新的观点。
有意思的是,假如是一个对这类法律事务并不精深的人,那么可能是看不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之间的差异的,因为结果是相同的,而且二审维持了原判,也没有在判决书中说明一审在认定方面有什么错误。
这种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思路不同的情况,说明什么呢?
说明在各个人民法院,或者说具体案件的法官与法官之间,尚没有完全统一的理解准则。
因此,我们在公司运作或操作股权等事务时,不要在这个问题上预设司法机关“一定”会怎样理解。根据这样错误的预设倒推该怎么操作,是不专业和不负责的。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