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73篇文字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非常麻烦;千万别把身份证随便交给熟人
一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这件事情有多可怕?
即使家里有矿的,那也应当要怕。
当你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公司可以要求你履行公司章程上约定好的出资义务。假如在公司章程上你认缴的资金是10亿元,那么,在你通过法律证明自己被冒用之前,你有向公司出资到位10亿元的义务。
当你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而认缴的出资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缴,公司对外产生的债务无法清偿时,你还很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列为被强制执行人、上失信黑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高铁,不能坐飞机,去银行贷款都会被拒绝。
当你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就算这公司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依法解散终结了,你还需要承担清算义务。假如清算义务没有尽到,那么,这家公司的外部债权人,还可以把公司的债务连带算到你的头上让你来清偿。你可能要拿出自己个人的财产来为这家根本不是你设立的公司偿还债务。
是的。假如可以从法律上证明和确认你是被人假冒登记为公司股东的,那么你就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是,前提是,你必须要能够从法律上证明和确认自己是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而这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一件事情。
关于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这件事,很多人现在都慢慢知道这里面的风险和麻烦了。但是,有好些人以为,要纠正这个事情是比较容易的。他们认为,毕竟所有的文件上的签字肯定不是自己签的,那么相信应该通过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可以很快纠正这一错误。在我处理和接触过的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一开始认为解决这个事情并不难,以为只要做个笔迹鉴定证明公司设立的所有资料上的签字不是本人的就行了。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且不符合现实的。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到被冒名股东问题的案件时,是非常谨慎的,对于被冒名者的举证责任的要求是比较高的。特别是,仅仅只凭借着在公司设立的资料上不是本人签名这一个理由,是完全不足以让法院认定你是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这一点,是很多没有经历过此类诉讼纠纷的人不知道的。
那么,人民法院在认定是不是被人假冒登记为公司股东这件事情上,究竟是怎样的思路呢?
二
之所以严格要求被冒名者的举证责任,是基于以下这些原因:
- 公司的股东信息属于商事登记,登记公示的公信力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信赖利益,是需要保护的重要法律利益。
- 否定股东的身份,不仅仅是股东之间的问题,而是会牵涉公司债权人、合伙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保护问题。
- 谁主张谁举证,基本的诉讼原则。
法院在认定冒名登记争议事实方面,采用的是一种综合考量的方法,会考虑到案件事实中与此相关的各方面因素,比如说主张被冒名的当事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历史交往情况、与公司以及公司业务之间的关系,等等。
通常来说,假如声称被人冒名的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的话,那么一般来说,法院就不会支持认定冒名。比如说,双方是夫妻,双方是长期有紧密工作关系的。
另外,假如案件具体情况显示声称被冒名的一方因为参与公司经营或者与公司有其他密切联系的,那么长时间的对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一事表示不知情,人民法院通常认为是极不合理且不可信的陈述,也因此会倾向于认定被冒名的证据不足。
下面来看一些实例:
- 当事人除了公司设立文件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之外,没有提供任何其他的证据,包括针对没有提供身份证是被谁冒用的、如何被冒用的这些事实,都没有提供证据。法院认为,这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身份被冒用的事实,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案件中有2个当事人声称被冒用身份登记为公司股东。在这个案件中,这两个当事人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关系非常密切,有长期的紧密合作关系,并且其中一个当事人还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了公司的其他诉讼。法院在综合考虑了两个人的身份、职务、以及相关的经历的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认定这二人对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应当是知情的
- 公司设立前,当事人代表大股东与其他公司洽谈过某个租赁项目,这家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行这个租赁项目,公司成立后这个项目就转到公司名下。法院认为这个当事人主张自己不知道本人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缺乏合理性的。另外,有一个生效的刑事判决涉及到该公司的。法院认为,当时,根据这个刑事判决,当事人也应该知道自己本人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可是他长期以来就没有提出过异议,而是在本案公司的债权人要求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才向法院主张自己是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法院认为难以采信其主张。
- 当事人自己在法庭上陈述,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熟,法定代表人曾经用办理租房的名义将这位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取走。当事人认为,就是那个时候身份证被拿去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了。但是,法院认为,当事人关于租房的具体情况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佐证,无法认定他是被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
- 当事人主张,是被某个亲戚冒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法院认为,双方有密切关系,并且当事人与这家公司也有密切往来的情况下,近三年的时间对其身份被冒用一事一无所知,有违社会常理和一般的社会经验法则。
- 当事人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曾经是夫妻关系。当事人明确其身份证没有遗失过。法院认为,办理公司登记手续时,一般要提交股东身份证的原件,结合当事人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曾经是夫妻的关系,当事人身份原件经过其配偶之手用于公司注册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在案件中也没有对其身份证原件用于公司注册的事实给出其它的合理解释,认定当事人对于其身份被冒名登记的事实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即使工商资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
三
上面举的实例,都是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法院的真实案件。
下面说2个问题:
怎样防止被人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呢?
发现被人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时怎么操作呢?
怎样防止自己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最要紧的,就是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不要脱手交给他人。
在相关的诉讼中,几乎全都是将身份证的原件交给了自己相熟的人。现实中,也不太可能有人将身份证交给陌生人或交往很少的人。
公司设立登记的时候,登记机关一般是要求必须出示股东身份证。只要身份证管好了,那么几乎就不太可能被他人冒名登记为股东。
当你发现自己被人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时候,该怎么维权?
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也顺便看了一下,网络上很多其他介绍在这方面如何维权,里面有些建议也是很有价值,但是也有建议是明显不专业的。
要做好这方面的维权,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搜集的策略,千万不要等到和冒名者已经产生强烈对立的时候才想起要搜集证据,更不要等到了法庭之上才想起请律师协助,那已经太晚了。
被冒名的证据,最好的证据是来自于对方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确认或者说承认。而这种最好的证据,必须是在双方尚没有发生激烈对立的时候才有可能取得的。所以,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同步进行取证,是最有效的方法。协商成功了,冒名也就纠正了,大家也不会搞得对立。协商最后没有成,在协商过程中也能形成一些有利的证据,可用于法庭诉讼中证明自己是被冒名的。
当然,怎样一边诚心诚意进行有效的协商,一边同时有效地进行证据采集,这是需要一些实务的技巧,但也不是那么难。
但是,话说回来,一旦被冒用了,就算协商能纠正,终归是个很麻烦和有大风险的事情。最重要的,还是要做好日常的预防工作,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千万不要随便脱手交给熟人,要知道,坑你最深的,往往是最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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