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80篇文字
即使大股东有70%股权,也不意味着他可以虚构股东会决议
一
沈某,持有公司70%的股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召开过一个临时股东会会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这个股东会会议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但是,公司其他的股东认为沈某“虚构”了股东会会议,也就是根本没有召开过这个所谓的股东会会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沈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认定召开过会议,因此,法院认为所谓的股东会决议是不成立的,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虚构股东会决议呢?这个案件究竟是什么背景呢?
二
这家公司一共只有2名股东,另一名股东是汤某,持有公司30%的股权。
这原先是一家名副其实的“夫妻老婆店”。
之前,沈某和汤某曾经是夫妻关系。后来,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了。在离婚判决中,法院确认了沈某持股70%、汤某持股30%的股权比例。
这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置了一名执行董事。
有趣的是,担任执行董事的,不是沈某,也不是汤某,而是由汤某乙担任的。汤某乙,不是公司的股东,是汤某的直系亲属,所以也是站在汤某这一边的。
沈某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想要拿回执行董事这个职位,以便全面掌控这家公司。
执行董事,这个职位非常重要。从公司外部来说,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由执行董事来担任的。从公司内部来说,执行董事具有公司内部日常管理的最高权力,并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还掌握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角色。所以,沈某作为持股70%的股东,想要自己掌控执行董事这个职位,完全可以理解。
但是从案件审理的情况反映,沈某在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操作方面,显然是缺乏经验和不合规的,因此,最后才落了个败诉的结果,一切又要从头再搞。
沈某是怎么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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