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别的股东都有分红,只有自己没有,起诉要分红,竟然败诉,为什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84篇文字

    别的股东都有分红,只有自己没有,起诉要分红,竟然败诉,为什么


    股东冯某,有一天突然知道了一个情况,心情变得很坏。他发现,其他股东都拿到了2016年度的分红,只有他自己没有拿到分红。

    这也太不公平了。

    他向公司提出要求给自己分红,公司认为他已经退休,不是股东了。

    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是:公司给付其2016年度股利3.6万元。

    他没有想到的是,一审他败诉了。

    他更没有想到的是,上诉后,二审他也败诉了。

    今天就来聊一聊这个案件,然后顺便说说关于股东分红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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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要查公司账,法院竟然判给他80天的查账时间,公司必须配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83篇文字

    股东要查公司账,法院竟然判给他80天的查账时间,公司必须配合


    80天,整整80天可以用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这是上海某法院2019年的一个判决内容。

    法院判决的内容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提供1999年度至2017年度期间和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电子形式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唐某查阅,在唐某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唐某委托的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上述文件,唐某应自查阅之日起八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查阅。

    这个80天的天数,在我所见的股东知情纠纷案件的判决中,算是很大的一个数字了。

    法院为什么会在判决中直接给出这样一个查阅天数呢?

    程序上的原因是:原告唐某在起诉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到了这个查阅天数。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诉讼请求中不提这个查阅天数,人民法院是不可能判决给这个查阅天数的。

    当然,并不是说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要几天,法院就会判几天。法院判决给这个查阅天数80天,还是法官对于这个具体案件的理解和认定有关。

    今天就来继续聊一聊关于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印象中,大概是连着3天的笔记都是写这方面的。

    这里还是提示一下看到这篇文字的读者,您可以把相关案例当法庭故事看,但是不要把相关案例看成指导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或相关诉讼的唯一参考和依据。

    而且,我整理这类笔记的侧重点,还是着眼于为公司与股权的相关机制的设计、建设以及运作提供一些启发。所以,我主要是为自己的需要写的,未必适合其他人的需要。前几天,有个ID看上去是同行的人在我的文章下面评论,认为我在文章中没有给出解决方案。我看到这个评论的时候,忍不住都想笑了。

    言归正传,先来聊聊这个案例。

    这家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1985年设立的,算是家老公司了。

    股东,只有2个。

    这起诉讼案件,就是其中一名股东向法院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不得不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得相当专业。不仅详细列明了“会计账簿”包括哪些会计材料,而且还列明了查阅天数、查阅地点以及要求可以“指定的会计师、律师及委托的其他人查阅”。同时,原告提的这些诉讼请求的要求,都是上海法院可能支持的要求种类,在其他省份未必完全如此。

    假如要提起诉讼,那么一定要学习一下这名原告对法律专业重视的精神,不要想当然地去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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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能要求查原始凭证吗?最高院的理解,居然与北京上海法院不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82篇文字

    股东能要求查原始凭证吗?最高院的理解,居然与北京上海法院不同


    接着昨天的笔记,继续聊一下股东知情权,也就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问题。

    在实务中,有个问题,一直没有完全统一规范,那就是: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不包括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关于这个问题,记得去年分享过的一篇笔记里我聊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实际审理案件中大致是有2种不同的理解的。

    一种理解认为,不包括会计凭证。这种理解是严格从《公司法》以及《会计法》的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是有一定道理的。

    另一种理解认为,包括会计凭证。这种理解是从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方面进行解释,强调查阅会计凭证是公司法规定的应有之义。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前两天,工作之余日常学习时,读到2020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其中又一次提到了这个问题。

    而且,吸引我注意的是,最高院的这个民事裁定书里,直接表示了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理解类文件的某种“排斥”之意。

    先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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