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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称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其他股东也都同意,但是,法院判决不支持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87篇文字

    声称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其他股东也都同意,但是,法院判决不支持


    2个不怎么普及的法律小常识:

    1. 笔迹鉴定,没有那么神准,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 起诉要求认定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没有那么容易,举证较有难度,即使是公司其他所有的股东都同意也不行。

    今天聊的这个案件,集中体现了以上这2个小常识。

    去年,也就是2020年,孙某,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只有一条,请求判令确认孙某不具有被告甲公司的股东资格。

    孙某这个诉讼请求,言下之意,就是自己被冒名登记为了甲公司的股东。

    据孙某自己说,是在2018年年底,他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冻结了,于是才发现了自己被冒名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的情况的。他认为,甲公司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签字是别人冒签的,他根本不知情。

    以上只是孙某的陈述。

    根据工商信息显示,甲公司是成立于2011年8月,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孙某(出资额160万元,出资比例20%)、陆某(出资额480万元,出资比例60%)、劳某(出资额160万元,出资比例20%),由陆某担任执行董事,孙某任监事。

    所以,假如孙某所说的不知情是真的,那么孙某不仅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还被冒名担任了公司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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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章程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几乎可查所有资料,法院认为有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86篇文字

    公司章程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几乎可查所有资料,法院认为有效


    今天继续聊股东查账的事情。本来我也不想聊了,只是因为看到了这个有点儿特别的案子。

    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文件和财务资料的要求。这个事情,并不稀奇。但是,在本案中,股东提出要查阅的内容,几乎包括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所有的法律文件和财务资料。

    通常来说,大部分公司的章程里,关于股东知情权这部分的内容,都是照抄照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以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特别是关于股东查阅资料的范围,大部分都是严格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中的描述,不会给予股东更多的查阅资料的范围和种类。

    可是,看看这个案件中股东提出的查阅范围有多么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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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许同股不同权?不要这样误读《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85篇文字

    允许同股不同权?不要这样误读《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3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稿并发布实施,引起了一媒体的关注。

    我也收到了一些订阅的自媒体发来的相关文章,其中有篇文章抓人眼球的标题是这么写的:“重磅!深圳地区所有类型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

    看了好几年自媒体的文章,已经培养出了一些直觉。一看到这个“重磅”二字,立即就对这篇文章的观点产生深深的怀疑,就像看到“不转不是中国人”一样。

    于是,我就找出深圳这个规定以及相关的立法背景进行了一下阅读。通读后,我确定,我前面的直觉果然是对的。

    不得不说,现在媒体、自媒体某些从业人员的专业精神是比传统的记者要弱一些的,可能也是因为对于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所造成的,他们很少有时间对发布的内容进行深度的确认和了解。《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有没有允许所有的企业同股不同权这个话题上,就明显看出一种匆匆忙忙没搞明白就发消息的感觉。

    今天双休日,就聊一聊这个话题。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是深圳的地方性法规,是2012年10月30日由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后来经过了共2次修订。第一次,是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正。第二次,就是根据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2020年11月5日发布。

    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深圳经济特区的商事登记的制度规定。

    所谓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依法登记、备案并公示的活动。

    所谓商事主体,也就是营利性的市场各类主体。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都是商事主体。

    这个地方性的商事登记规定,是在各类商事登记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下,根据地方特点和需要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

    因此,它的内容性质,仍然是一个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法规,而不是“创设商事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规。理解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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