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86篇文字
公司章程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几乎可查所有资料,法院认为有效
一
今天继续聊股东查账的事情。本来我也不想聊了,只是因为看到了这个有点儿特别的案子。
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文件和财务资料的要求。这个事情,并不稀奇。但是,在本案中,股东提出要查阅的内容,几乎包括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所有的法律文件和财务资料。
通常来说,大部分公司的章程里,关于股东知情权这部分的内容,都是照抄照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以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特别是关于股东查阅资料的范围,大部分都是严格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中的描述,不会给予股东更多的查阅资料的范围和种类。
可是,看看这个案件中股东提出的查阅范围有多么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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