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87篇文字
声称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其他股东也都同意,但是,法院判决不支持
一
2个不怎么普及的法律小常识:
- 笔迹鉴定,没有那么神准,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 起诉要求认定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没有那么容易,举证较有难度,即使是公司其他所有的股东都同意也不行。
今天聊的这个案件,集中体现了以上这2个小常识。
二
去年,也就是2020年,孙某,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只有一条,请求判令确认孙某不具有被告甲公司的股东资格。
孙某这个诉讼请求,言下之意,就是自己被冒名登记为了甲公司的股东。
据孙某自己说,是在2018年年底,他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冻结了,于是才发现了自己被冒名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的情况的。他认为,甲公司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签字是别人冒签的,他根本不知情。
以上只是孙某的陈述。
根据工商信息显示,甲公司是成立于2011年8月,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孙某(出资额160万元,出资比例20%)、陆某(出资额480万元,出资比例60%)、劳某(出资额160万元,出资比例20%),由陆某担任执行董事,孙某任监事。
所以,假如孙某所说的不知情是真的,那么孙某不仅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还被冒名担任了公司的监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