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90篇文字
他在涉及收购的文件上签字,是股东代表,还是被收购公司的代表?
一
昨天聊了一个高管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了高管身上的“双重身份”问题。
今天再聊一个双重身份的事情,就是在协议和文件上签字的某个人,同时具有与协议内容相关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身份,这时候算是协议达成了吗?
之所以会出这样的争议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双方产生了矛盾。但是,在法律管理方面的原因也很重要:协议文件的起草和安排,不重视法律逻辑和日常法务管理。
二
甲公司,在成立之前,五位发起人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这是常规操作。
但是,在这两份协议里,这五位发起人股东,还安排了甲公司成立之后,要向乙公司购买股权,是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引起争议的主角是:庄某。
庄某在《发起人协议》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都签了字。
庄某,有双重身份:
- 庄某,是发起人股东之一的某某公司的代表;
- 庄某,是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股乙公司的人。
这个争议点,在后来成为了诉讼案件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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