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06篇文字
起草合同,切忌随心所欲,要有法律逻辑,否则就是这么尴尬和闹心
一
在聊文章标题里的问题和案例之前,我先说一个我经常说的话:法律有自己独特的逻辑
在前几天和一位初识的企业家交流中,我再一次发现了一个常见的法律认知偏差:就是完全以自己的逻辑和观点去分析案件事实,而完全不会或者不使用法律的规则和逻辑。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非法律专业的人不可以以自己的理解去解释法律,而是说一旦自己的案件进入了法院诉讼程序之中,就应当要以法律的规则和逻辑去分析案件事实,因为诉讼不是法律学术探讨,是实务工作。
想要运用法律工具,为自己的工作、生活提供一些助力的人,首先就要注意到这个问题。
面对一个事情、或者一个争议,运用纯粹的日常生活经验,可以从情理方面去分析和认定,会得出一个结论来。
但是,这个事情或者争议,假如上了法庭,需要法官对此进行分析和认定时,法官采用的并不是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而是主要从法律的逻辑和经验去拆分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则进行认定。
所以,在很多很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与我们根据纯粹日常经验来作出的判断,是不同的。未必是完全的相反结论,但是绝大部分是不同的。
注意看法院判决书的人,都会留意到,经常会出现“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主张”之类的法官认定。这类话的意思其实是说法官只是从该案的审理情况来作出一个“有限”的法律认定,并不是像科学家那样在表达这件事情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这类事实,有个专有名词,叫做“法律事实”,它和“事实”的意思是不一样的。
关于草拟合同这件事,在我23年的律师经历中,看过太多没有法律逻辑的内容。往往,这些条款的“作者”们,对于相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和逻辑都是掌握得较差的;但是,同时,这些“作者”们,他们喜欢将自己的合同需求用自己的话写到合同里去。多少的尴尬和闹心,从源头看,最初就是从起草这些合同条款时开始埋下大雷和小雷的,只等合适的导火线和点火。当然,也有一部分这样的埋雷没有被引爆,但是我相信当事人也是耗费了自己人生的运气啊。
本文现在要介绍的案件,其中就有这么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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