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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合同,切忌随心所欲,要有法律逻辑,否则就是这么尴尬和闹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06篇文字

    起草合同,切忌随心所欲,要有法律逻辑,否则就是这么尴尬和闹心


    在聊文章标题里的问题和案例之前,我先说一个我经常说的话:法律有自己独特的逻辑

    在前几天和一位初识的企业家交流中,我再一次发现了一个常见的法律认知偏差:就是完全以自己的逻辑和观点去分析案件事实,而完全不会或者不使用法律的规则和逻辑。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非法律专业的人不可以以自己的理解去解释法律,而是说一旦自己的案件进入了法院诉讼程序之中,就应当要以法律的规则和逻辑去分析案件事实,因为诉讼不是法律学术探讨,是实务工作。

    想要运用法律工具,为自己的工作、生活提供一些助力的人,首先就要注意到这个问题。

    面对一个事情、或者一个争议,运用纯粹的日常生活经验,可以从情理方面去分析和认定,会得出一个结论来。

    但是,这个事情或者争议,假如上了法庭,需要法官对此进行分析和认定时,法官采用的并不是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而是主要从法律的逻辑和经验去拆分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则进行认定。

    所以,在很多很多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与我们根据纯粹日常经验来作出的判断,是不同的。未必是完全的相反结论,但是绝大部分是不同的。

    注意看法院判决书的人,都会留意到,经常会出现“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主张”之类的法官认定。这类话的意思其实是说法官只是从该案的审理情况来作出一个“有限”的法律认定,并不是像科学家那样在表达这件事情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这类事实,有个专有名词,叫做“法律事实”,它和“事实”的意思是不一样的。

    关于草拟合同这件事,在我23年的律师经历中,看过太多没有法律逻辑的内容。往往,这些条款的“作者”们,对于相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和逻辑都是掌握得较差的;但是,同时,这些“作者”们,他们喜欢将自己的合同需求用自己的话写到合同里去。多少的尴尬和闹心,从源头看,最初就是从起草这些合同条款时开始埋下大雷和小雷的,只等合适的导火线和点火。当然,也有一部分这样的埋雷没有被引爆,但是我相信当事人也是耗费了自己人生的运气啊。

    本文现在要介绍的案件,其中就有这么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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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增资1亿元的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05篇文字

    未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增资1亿元的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吗?


    摘录这个案件,一方面是体会一下关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实务,另一方面再次看到不同的人民法院在类似问题的认定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增资1亿元,召开了股东会。但是,没有通知股东艾某和股东何某来参加会议。这两名股东也没有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股东会决议上艾某和何某的签字是他人冒签的。

    假如站在这2名股东的角度来看,那么很有可能是感到自己的股东权利完全被轻视了,似乎完全不把他们两个股东当回事,一定会认为这是很严重的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

    这2名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审判决,不支持一审原告诉讼请求,股东会决议有效,撤销一审判决。

    去年年底,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同意二审判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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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不能还债时,债权人能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04篇文字

    公司不能还债时,债权人能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们,假如这几年看公司法案例多的话,会发现有一类案件的数量和关注度越来越高,就是那种“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例。

    一个谨慎的股东,看到这类案例,一定会感觉到股东的法律风险似乎是加大了。

    在我近两三年写的笔记和文章中,也多次介绍过类似情节的案件和判决。

    于是,有一种错误的的理解出现了。不仅有人从网络平台发私信过来问我,我的客户和朋友也提到过类似的内容。他们理解认为,只要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还没有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让股东以股东自己的财产来替公司还债。

    这种观点,在法律上,肯定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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