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12篇文字
很麻烦: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即使劳动关系解除,也不能自动卸任
一
这个案例的缘起,很典型。
许某,根据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职位只是个“项目经理”而已。可是,后来被公司聘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在担任了法定代表人后,不到两年,公司就出问题了,不仅有拖欠外债,还有拖欠员工的工资,说明公司的资金运转已经出现障碍,更严重的是公司的大股东似乎是涉嫌刑事犯罪正在被审查中。
而这时候,许某三年的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终止了,甲公司也向许某出具了退工证明。
拿到了退工证明的许某,不再是甲公司的员工,没有劳动关系了。
另外,许某也从来没有持有过甲公司的股权,不是甲公司股东。
至此,许某与甲公司唯一的联系,就是他现在身上担任的甲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了。
但是,不知何故,甲公司一直没有解除许某身上的这两个职务。
眼看着甲公司一天天地似乎情况变得不好了,许某却要因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而依然无法摆脱甲公司的相关事务,还可能因此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而且,这一切都是没有对应报酬的。
于是,原告许某向上海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甲公司,诉讼请求是:
- 依法判令被告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
-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