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21篇文字
合伙人能不能通过法院诉讼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呢?
一
关于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解散,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而关于公司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散,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关于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在《合伙企业法》里,并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这在实务中也产生了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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