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24篇文字
妻子拖欠3800万元股权转让款,法院判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
妻子与他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38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一直没有支付。于是,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同时,还将其配偶,也就是丈夫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丈夫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妻子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是,法院认定妻子的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有几个问题:
- 法院为什么这样认定?
- 妻子的个人债务,那么,能不能强制执行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这个案件具有某种典型性。目前,在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介入公司运作以及持有公司股权,在夫妻双方的财产种类中,股权也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的财产类型。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夫妻一方因为操作自己名下股权而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应当要搞搞清楚的一件事情。
这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去年6月份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请审查这三个阶段里,三级法院在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个争议点上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
二
先来看看妻子这笔拖欠的股权转让款是怎么形成的。
这里,我不想把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原文摘录上来,因为看起来很累。
我还是用自己的话来组织一下,可能不太准确,但是我写起来轻松些,读起来可能也轻松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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