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妻子拖欠3800万元股权转让款,法院判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24篇文字

    妻子拖欠3800万元股权转让款,法院判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妻子与他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38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一直没有支付。于是,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同时,还将其配偶,也就是丈夫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丈夫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妻子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是,法院认定妻子的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有几个问题:

    1. 法院为什么这样认定?
    2. 妻子的个人债务,那么,能不能强制执行这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这个案件具有某种典型性。目前,在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介入公司运作以及持有公司股权,在夫妻双方的财产种类中,股权也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的财产类型。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夫妻一方因为操作自己名下股权而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应当要搞搞清楚的一件事情。

    这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去年6月份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申请审查这三个阶段里,三级法院在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个争议点上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

    先来看看妻子这笔拖欠的股权转让款是怎么形成的。

    这里,我不想把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原文摘录上来,因为看起来很累。

    我还是用自己的话来组织一下,可能不太准确,但是我写起来轻松些,读起来可能也轻松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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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究竟怎样证明公司“人格混同”?这份最高院的裁定书说得比较清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23篇文字

    究竟怎样证明公司“人格混同”?这份最高院的裁定书说得比较清楚


    公司人格混同,就是公司在某种意义上失去了法人的独立性,最常见的就是公司老板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在使用管理上完全混作一团、不作区分。所谓“公司是我控股的,公司就是我,我就代表公司”。

    有关“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制度,是公司法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的法律性质、滥用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原则而形成的一种制度。

    这种认定,必须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认定。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总体上来说,属于突破了法人独立性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属于例外情况,人民法院在认定时是非常谨慎的。

    那么,具体在案件,人民法院是依照一种什么样的规则来认定公司人格是否混同呢?

    当然,我们依然可以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去找答案。但是,这类问题,有时候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可能会更加实在一些。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认定中,不仅仅有法院的认定结果,而还可以看到人民法院认定过程中的一步步的思路。

    今天摘录一个去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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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18:产品评论文章大量使用侮辱性用词和表情,被判侵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2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18:产品评论文章大量使用侮辱性的用词和表情,被判侵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誹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自《民法总则》起将非法人组织也正式纳入了名誉权的主体范围。《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名誉权。”

    《民法典》本条,将主体概括为“民事主体”,实质上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

    侮辱是指用直接的语言和行为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和损害他人名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条第2款,是对“名誉”的法律定义,这是法律中对“名誉”的首次正式定义。这个定义的内容,沿用了一直以来的法律实务和法律学术的理解,定义为一种社会评价。

    在这个定义中,列举了常见的社会评价对象要素。

    品德,就是道德品质;声望,是指受公众或特定范围内公众尊敬仰慕的名声;信用,包括主观上是否遵守诚实信用,也包括客观上经济能力的水平。

    名誉分为主观名誉和客观名誉。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是客观名誉,不是权利人的自我感觉,而是社会对权利人的客观评价。主观名誉,就是民事主体对自己品德、声望、オ能、信用等的自我评价和感受。《民法典》的名誉权,只保护民事主体的客观名誉不因受他人的非法行为侵害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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