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36篇文字
没有新的人选,就不能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法院有不同思路
一
想要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确实是件麻烦的事情。假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小股东担任的,或者是由不是股东的人来担任的,想要辞职会更难。今年,我曾经写过一篇《很麻烦: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即使劳动关系解除,也不能自动卸任》,其中就提到过一个很新的案例,是上海法院二审审结的。
为什么不是股东的人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呢?那是因为《公司法》规定就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面这个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是从公司的股东中选取的,而是在公司的3个高管中选取的,当然,这个选取是由股东会来决定的。
说是3个高管,实质上是2个高管。因为,设立执行董事,说明公司没有设置董事会,也就不存在董事长,只有在执行董事和经理中选取法定代表人;假如公司设置了董事会,那就不存在执行董事,只有在董事长和经理中选取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些高管职务,根据法律,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决定的,但是人选并不限于股东。
假如想要让一名不是公司股东的人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只要通过程序让其成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就可以办到。
在我前面提到的那个案例中,最后判决结果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中,两级法院就判决的理由写了很多条,其中有一条内容是这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必须登记事项,不得空缺。在甲公司未就选举新的执行董事作出有效决议之前,许某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这条理由,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在新人选没有选出来之前,法定代表人无法涤除登记,不能让公司必须的登记事项空缺。
从原告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会很令人失望,因为这意味着,只要绝对控股股东不选举新的执行董事,原告就不能撤销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这样下去,原告很可能会运用一些非诉讼的方法去想办法摆脱这个身份,纷争无法止息。
今天,就纯粹聊聊法院这个审判理由。
事实上,不同的人民法院,在类似的案件上的认定并不是完全统一的,不一致或不相同的地方比比皆是,包括同一个人民法院在同一时期都可能类似的案件有不完全相同的认定,因为具体办案法官不同。
关于上面提到那个审判理由,也有法官是有不同的理解的。这里就摘录2个上海法院最近审结的案例看看,2个案例分别来自上海的2个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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