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没有新的人选,就不能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法院有不同思路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36篇文字

    没有新的人选,就不能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法院有不同思路


    想要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确实是件麻烦的事情。假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小股东担任的,或者是由不是股东的人来担任的,想要辞职会更难。今年,我曾经写过一篇《很麻烦: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即使劳动关系解除,也不能自动卸任》,其中就提到过一个很新的案例,是上海法院二审审结的。

    为什么不是股东的人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呢?那是因为《公司法》规定就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面这个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是从公司的股东中选取的,而是在公司的3个高管中选取的,当然,这个选取是由股东会来决定的。

    说是3个高管,实质上是2个高管。因为,设立执行董事,说明公司没有设置董事会,也就不存在董事长,只有在执行董事和经理中选取法定代表人;假如公司设置了董事会,那就不存在执行董事,只有在董事长和经理中选取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些高管职务,根据法律,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决定的,但是人选并不限于股东。

    假如想要让一名不是公司股东的人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只要通过程序让其成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就可以办到。

    在我前面提到的那个案例中,最后判决结果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中,两级法院就判决的理由写了很多条,其中有一条内容是这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必须登记事项,不得空缺。在甲公司未就选举新的执行董事作出有效决议之前,许某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这条理由,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在新人选没有选出来之前,法定代表人无法涤除登记,不能让公司必须的登记事项空缺。

    从原告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会很令人失望,因为这意味着,只要绝对控股股东不选举新的执行董事,原告就不能撤销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这样下去,原告很可能会运用一些非诉讼的方法去想办法摆脱这个身份,纷争无法止息。

    今天,就纯粹聊聊法院这个审判理由。

    事实上,不同的人民法院,在类似的案件上的认定并不是完全统一的,不一致或不相同的地方比比皆是,包括同一个人民法院在同一时期都可能类似的案件有不完全相同的认定,因为具体办案法官不同。

    关于上面提到那个审判理由,也有法官是有不同的理解的。这里就摘录2个上海法院最近审结的案例看看,2个案例分别来自上海的2个中院。

    (更多…)
  • 股东操作的公众号与公司的相似,公司能因此拒绝他的查账要求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35篇文字

    股东操作的公众号与公司的相似,公司能因此拒绝他的查账要求吗?


    关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这个话题,算是老生常谈了,但遇到这样一个案子,还是让我觉得挺有趣的。

    这位股东,被公司发现他在协助他人或者与他人共同操作一个公众号。

    在这个公众号上,这位股东不仅经常撰写发表文章,而且公众号上显示他是这个公众号的创始人之一。

    这个公众号的定位和内容与公司的公众号的内容和定位非常的相似。

    这位股东,不是小股东,而是持股46.48%的股东。原来在公司任职,2017年时离职。

    2020年起,这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开始升级,最后还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在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的同时,也另行提起了一个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股东知情权诉讼。

    这位股东显然是有专业人员协助和指点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走,包括查阅公司账簿的要求也是通过书面方式向公司提交的。

    公司方面拒绝了这位股东查账的要求。

    “公司方面”,其实就是公司目前的控制股东拒绝了。

    假如从根上说,公司方面拒绝这个查账要求,也是为了应对解散公司那个官司的一个手段。但是,在诉讼中不可能把这个理由放上法庭,所以公司方面想办法从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在找理由。结果,公司方面认为找到了一个法律理由和一个证据。

    公司方面在答辩时,提了3点理由。不过,另外2个理由在法律上实在是站不住脚,我这里就只摘录一个可能站得住脚的那个理由。公司方面认为:

    原告曾经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经营公司的公众号,后因原告侵占公司财产离开公司。后原告参与经营了与被告公众号经营模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公众号“东某某某”,在该公众号公开发表的活动照片中被标明为创始人,该公众号与被告存在实质性竞争,且原告离开公司后与“东某某某”的所属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款项往来,故认为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会给被告公司造成损害。

    本文今天要讨论的就是被告公司这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更多…)
  • 个人怎样投资拟上市企业?对于大部分人:不听、不信、不转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34篇文字

    个人怎样投资拟上市企业?对于大部分人:不听、不信、不转账


    听说过这样的投资机会吗?说是这家企业两三年后就会上市,现在有机会入股,企业上市后就可以高价退出,从而获得高额的投资机会。

    通常,这类企业会以各种方式拉人入股,有直接入股的,有通过持股平台投资的,有走法律流程确定股东身份的,也有连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也不登记确定的,有看上去整个流程较为完整的,也有看上去就非常不规范的。

    而且,更有意思的是,这类吸引他人“投资拟上市企业”的工作,还会被外包出去,让个人或某些公司以中介的身份专门操作。这些中介人,为了取得更好的中介收益,会把这个“投资机会”包装得更加吸引人。我在前几年,也偶尔会接到过这类中介机构的推销电话。

    我和客户和亲朋好友中间,也有人曾经向我咨询过类似的事情,大致的问题都是问我这个投资项目靠不靠谱。可是,这类问题,从一个专业律师的角度来说,是挺难立即回答的,这是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也是一个成熟合格的律师必然的行为模式。要能够给出较实质的回答,专业律师必须对这个项目进行必要的全面调查研究才行,否则是不敢给意见的,即使是友情的不收费的,也不敢给意见,因为那是有损专业度的。

    不过,向我提问的人中,只要不是专业从事这类投资的有经验的人,到目前为止,他们来问我的所谓“投资拟上市企业”的项目,即使没有进行全面的调查,我凭着基本的描述也能判断项目是不靠谱的。用我经常说的话就是“要是我,肯定不会投资这个项目”。

    为什么我会做出这样的判断呢?并不是因为什么高深的投资法律经验,也不是因为我有什么直觉,只是因为这些项目的推销过程中,往往处处显露着反常识的迹象。这些项目的包装、文本、描述,随处都能看到违反法律常识、违反投资常识、违反财务常识、违反商业常识的东西。

    可是,为什么那么明显地违背常识,仍然会有那么多的人跳进坑里去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