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30篇文字
这种合同坏习惯要改:同一件事情,反复签协议,说不清哪份为准
一
什么事情都要习惯,签合同这件事情,也是有习惯的。
习惯,也分好习惯和坏习惯,有些人签合同,习惯真的是太随意了。
前些日子,看到一个股权转让,居然用的是借条的形式,“借条”上的内容也简单到只说了价格和转多少股,然后又签了一个和这张借条内容有冲突的股权转让合同,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胜诉的说法律公正,败诉的说不公平。公不公平暂且不说,但是,这样草率地操作合同,实在是说不过去。
签合同的随意态度,甚至会延伸到法务或律师这里。有些人,会在随意确定了合同文本内容后,让公司的法务人员或者外部的法律顾问“把把关”,口头禅通常是“这个很简单”。这口头禅就是标准的自相矛盾或者说口是心非。都没有开始法律审核,怎么能认定简单不简单?事实上,这类口头禅只是某种话术而已。
随随便便的,想起一出是一出,今天写个备忘录,明天起草个合同,后天再来个补充协议,过几天又来个会议纪要,任性的一通操作后,再加上很可能都没有系统的客户合同档案管理,于是到最后,都无法找齐与某个特定对象之间所有的合同性质的文件以及相关材料。这不是理论,这就是我工作中见到过的实际情况。
就同一件事情,前前后后形成了多份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文件,再加上非正式的邮件、微信、电话中的交流内容,有时就会在认定合同内容方面出现一种极其混乱的局面。今天摘录上海法院近日审结的一个案件,就是这样。
在这个案件中,针对同一件事情,当事人之间先后签署了3份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有不相同之处。结果,闹了矛盾上了法庭,各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以哪份协议内容为准,起了争议,各自都有一套说辞。法官审理此案,在这个争议点上的认定,也是相当地困难。为了认定以哪份协议内容为准,法官不得不对于所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包括各方当事人之间繁琐的聊天记录。
这类诉讼的性质,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法律管理方面犯了错误,而法官是费力理清和修复确定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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