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33篇文字
增资款只付一半,却依据对赌条款要求创始人回购,法院如何判?
一
甲合伙企业,增资入股A公司。
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创始人股东有2个。
除了增资协议之外,还有一份补充协议,主要规定了对赌条款和回购条款,即没有达到对赌目标时,A公司的核心股东要负责回购甲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增资协议中,“增资金额”应当是一个必备的重要内容。但是,在甲合伙企业签署的增资协议中,“增资金额”的表述有些奇怪:增资金额为1000万人民币(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但是,在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里,又有了不同的表述,乙方应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增资款1000万元付至甲方以下指定账户,也就是明确为1000万元。
最后,甲合伙企业实际支付到A公司的增资款是530万,并没有达到1000万元。
A公司不仅没有达到对赌目标,没有申报IPO,而且,歇业了。
在法庭上,A公司向法官陈述:2017年公司的业绩没有达到《增资补充协议》约定的增长率,2018年、2019年公司都处于歇业状态,没有申报IPO。
于是,甲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核心股东依据增资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回购股份的义务。
对此,被告提出了几项答辩理由,其中有一点就是认为甲合伙企业有过错,认为甲合伙企业应当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但实际仅出资530万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违约后果;同时,未按约足额出资的违约行为对A公司未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产生影响,甲合伙企业存在过错。
那么,这个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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