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65篇文字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4年多没有变更登记,能要求解除协议吗?
一
接触公司法以及股权类的事务,时间久了,会有一种感受:现实中,很多人喜欢追逐研究那些“股权技巧”,特别是那些知名公司操作过的、没听说过的、新奇的、有复杂的模式的所谓股权技巧;相反,认真重视学习股权和公司法实务常识的人相对很少。
其实,根据我的观察,很多公司在股权机制或者合伙人机制方面最大的问题并不是缺技巧,而是缺常识。
很多人想在公司机制或者合伙机制建设方面超越竞争者,这个想法是好的,但是往往陷入了对于技巧的追求而不能自拨,最后,基础的东西都没有做好,反而弄出一堆奇怪的错误来。
前几年,有些看着专业其实外行的股权培训,到处给人宣讲怎么搞AB股机制,结果一堆企业家想在公司内部搞起了AB股。
好几个这样的咨询也摆到了我的面前。面对这样的咨询,能说啥呢?直接回答是:我国公司法原则上是不支持AB股制度,也就去年才开始在科创板开了口子。
再比如,只要是个新设立的公司,就想要搞所谓股权激励,拿着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就想稍微改改就用到自己的公司里。
上市公司给的股权激励是啥?是过了法定的禁售期后随时可以在股票市场上随时变现的东西。
而一家刚设立的公司,能给的股权激励是啥?是一份无法随时变现也几乎没有分红的股权,股权比例还很小,并且还有可能不是真的股权,只是间接的名义上的股资收益权。说穿了,绝大部分新设立的小公司的股权激励,对员工而言,几乎都是饼,画的。
言归主题。今天就说一个案子,没有什么特别的,但是有代表性,就是极不重视股权操作的常识的股东搞出来的案子: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了4年多,双方都没有人提出过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然后买股权的这一方看到公司效益不好,于是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且要求对方返还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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