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66篇文字
法院: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这类内容,也可视为股东会决议内容
一
2020年,上海某法院在判决一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案件时,在判决书中提到了本文标题上的那个观点。
特别说明一下,这只是“个案”。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的这个观点是有说服力的。因此摘录于此。
二
这个案件的表面起因,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这位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了出去,不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于是要求公司变更公司登记,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至于这个案件的内在原因,没有什么新鲜事,就是股东之间闹起了无法协商的激励矛盾。新老股东们,为了股权转让协议还打了几场官司。
由于工作关系,除了会时常遇到这类事情外,工作之余日常的自我学习也会常年地关注这类事例。不过,我研究这类看上去糟心的事例和案例,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研究这类诉讼中的技巧,而是为了研究公司的股权机制和股东关系管理制度的设计。今天要聊的这个案件也是这样的,希望偶尔阅读到本文的你,也能从这个角度有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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