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69篇文字
会议通知没有写清楚股东会会议的审议事项,股东会决议成立吗?
一
今天这个话题只是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在这方面有其他的特别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开股东会,依法要提前向全体股东发送股东会会议通知。那么,会议通知如何写,这方面有法律规定吗?
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方面的条文是如何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关于股东会开会通知,《公司法》规定得如此简洁,而且也没有关于这个条文的具体司法解释。
根据这个《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关于股东会开会通知,只是规定了2点:1、时间要求,即十五日前通知;2、这方面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约定的形式自定义,包括提前通知的时间长短。
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有另行规定的按照另行规定操作。
理论上来说,在合理的情形下,公司章程甚至可以规定会议当天提前1个小时通知都是可以的。
提前通知的时间,可以自定义,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股东开始知道这一点了。但是,会议通知的内容这方面该如何写,哪些是必须要写的呢?
首先,会议通知中,关于开会的时间、地点必须是要写的。这不是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这是“会议通知”这个词语本身必须有的意思,否则这个通知都不能算是“会议通知”了。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
其次,这份会议通知应当表明是“召开股东会会议”,这一点我认为在实务中也是必须的,否则会产生对会议性质的异议。因为在中小微公司里,股东们,往往还是高管和业务骨干。召集所有的股东开会,有可能是股东会,也有可能是工作会议。当然,假如这次会议作出了一份股东会会议,原则上是可以证明这是一次股东会会议的。
那么,股东会会议的审议事项是什么,这要不要在会议通知里写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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