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72篇文字
股权乱投资:公司给的这种股权证书,不是法律意义的出资证明
一
标题没有写错,我写的是“股权乱投资”。
今天摘录这个案子,也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在我所处理和接触过的公司股权事务中,这样类似的情形不只出现一次了。
有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于种种目的,希望以股权方式融资,也就是让出一些股权,或者是以增资入股的方式拉新股东,而新股东投入的资金就是主要目标。
在法律上,这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从实际情形来看,有一部分公司在操作此类事务时,带有某种欺骗性或者说盲动性,要么是恶搞,要么是胡搞。这些公司的老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在内心里并没有想要引入股东的意思,他们更重视的只是新股东的投入资金,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想要引入新股东,会更重视股东的选择,更加重视互相之间合作的共识,还会考虑股东自身的资源和技能是否适合公司的发展要求,因此,引入新股东是会选人的,不是有钱就可以成为新股东的。
相反的,主要目的只是融资的,那么表现出来的样子就是来者不拒,只要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股权投资的。另一方面,也因为主要目的是融资,所以一定会在股权设计上尽量让这些引入的股东没有或者实质上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实权,比如说给的股权比例极小,比如说用代持股的方式,比如说用间接持股的方式。
可以看出,主要目的是融资的这种情形,对于新股东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但是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因为这种股权融资,比借贷要划算得多,不用支付利息,不用还款,再加上适当的股权设计让公司控制权没有变化。于是,为了让这种股权融资有吸引力,公司方面通常会在介绍时强调公司的“远大前景”,比如说会在几年内上市,比如说会在几年内达到业界翘楚之类的。这不是老王卖瓜,这是老王画饼。
今天摘录这个案子,我不去揣测公司方面是否有这方面的意图,但是从实际结果来看,这场股权投资实在是乱得可以。假如看到此文的您是一个有可能加入股权投资的人,那么请一定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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