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71篇文字
公司认为“股东不能查阅加入公司之前的财务资料”,法院不认可
一
在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二审上诉中,甲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要求改判的请求。在甲公司罗列的一堆上诉理由中,有一条特别有创意,那就是甲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注:也就是行使知情权的股东A企业)并非甲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故一审判决甲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相关材料供A企业查阅或复制,没有法律依据。”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这样的诉讼观点很少见,所以今天摘录一下案件判决内容,同时简单聊一下这个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从是否是创始股东这个角度进行分类,一类是创始股东,一类是非创始股东。所谓创始股东,就是设立这家公司的时候最初的股东,通常也会被称为“公司创始人”。而非创始股东,是指除了创始股东之外的股东,通常是因为股权转让或者公司增资等方式后来进入公司的股东。
甲公司认为股东应当只能查阅股东进入公司之日起的公司资料,而不能查阅之前的公司资料,这个理由有道理吗?
我个人认为,这个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情理的。
首先,从立法上来看,《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假如要对一项权利进行限制,那么通常立法上是会留下明显的痕迹的,或者直接规定,或者另有规定。但是,《公司法》的条文在这个问题上没有限制,很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所以说,至少从立法角度来看,甲公司的这条上诉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甲公司的这条上诉理由有一定合理性吗?要知道,法律条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的理解和解释,也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的,并且在这其中是要考虑合理性的因素的。
先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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