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81篇文字
出让所有股权的转让协议签订后,还有资格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吗?
一
股东郭某,持有甲公司5%的股权。2019年8月31日,郭某与方某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郭某将自己所持的甲公司5%股权转让给方某,股权转让对价20余万元。
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股权转让,也得到了全体其他股东的同意,没有股东要求行使优先受让权。也就是说,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并且可以履行的。
2019年9月5日,方某(即受让郭某股权的)向甲公司发送《股东变更登记通知》,该《通知》内容是:
方某与郭某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郭某将持有的甲公司5%股份转让给方某,该股权转让已获得甲公司的其他所有股东的同意,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甲公司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公司股东郭某变更为方某。
结果,甲公司没有理会方案的这个通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有经验的人大概也能猜出来了,甲公司的控制股东与郭某肯定有某种较大的矛盾。
郭某,事实上还是甲公司的创始股东,甲公司2011年3月2日成立时的第一批股东,当时持股数为2%,后来经过一次股权转让增加到5%。
甲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股独大,创始股东中,最大的股东持股超过80%,是绝对的实际控制人。
郭某是公司的小股东,但是并不是甲公司的高管,其担任的职务是公司技术部经理,负责公司技术方面的事务,曾经在任职期间与甲公司和乙公司(注: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关联方)签订了某个特定技术的技术资料保密协议,承诺对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予以保密。
2018年10月,郭某与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9年6月1日,儿童节,郭某开始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他向甲公司寄送书面的《股东知情权请求函》,载明“郭某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知情权,要求甲公司提供2011年3月2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郭某查阅、复制,并提供2011年3月2日至2018年9月10日的公司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供郭某查阅。请甲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通知郭某查阅地点及时间。”
据后来郭某在法庭上所说,他之所以要查阅上述资料,是因为他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混同,且长期未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关联交易,损害股东权益。
第二天,也就是2019年6月2日日,甲公司即签收《股东知情权请求函》,但未根据文件载明的内容答复郭某。
于是,郭某在2019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了股东知情权诉讼,诉讼请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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