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84篇文字
公司决议转让主要财产,反对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吗?
一
这个问题的讨论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方便码字,后面所写的“公司”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就不再特别说明了。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有严格限制,这是出于“资本维持”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收回股东的股权。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实质上也同时构成了公司的减资,依照公司法的要求是要履行相关减资的法律程序的。
除了一般的注册资本减少的规定外,《公司法》还有一条特别的规定,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所持有的股权。和一般的减资不同,这种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的权利,是不需要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法律规定中罗列了3种情形,今天来聊一下第2种情形中的“主要财产”是什么,因为这个概念涉及到如何定义和理解的实务问题。
可能最直接的一种理解就是“比例”,也就是转让的财产数额超过公司总财产数额的50%,就可以理解为是转让公司主要财产了。
但是,这种直接的理解可能是并不全面的。
以下说一个案子,2020年上海法院二审终审。在这个案件中,在未召开股东会的前提下,公司将价值1亿3千万的房产出售给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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