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90篇文字
法院:法律没有禁止同业股东行使其股东知情权;什么是同业股东?
一
同业股东,是指一家公司的股东,不仅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而且还持有另一家与本公司行业相同的公司的股权。
同业股东的情况,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这现实规律的必然结果。
特别是在初创一家公司的时候,假如有可能的话,通常都会有已经在同行业有所经验的股东参与。在同行业有较多经验的股东,很有可能是已经是某个同行业公司的股东了,甚至可能是控股股东。
从这类股东的视角出发,之所以会在已经持股同行业公司的前提下又参股另一家新设立的同行业公司,有多种考虑。
一种情况是,原先虽然是其他公司的股东,但只是小股东,对公司没有实质上的管理权力,因此希望寻找新的机会持有一家自己可以实质上有管理权力的公司。
另一种情况是,原先也是其他公司的控股股东,从行业布局或者市场拓展的角度出发,投资参与新设立的同行业公司。
当然,也会有其他的考虑。但无论如何,这些都是正常的商业考虑,没有什么特别的。
不过,有一个风险问题是存在的,那就是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
同行业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潜在的竞争关系。同时持股两家同行业公司的股东,会不会利用这种便利,出于综合利益的考虑,损害或者牺牲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以达到整体上的利益最大化或者最优化呢?这是有现实可能性的。在我处理的案件中就有这样类似的情节发生过。
那么,为了避免这种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存在股东同时持股其他同行业公司股权的情况,那么公司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这位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请求呢?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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