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一人公司变为两个股东,公司章程中专属一人公司的规定自然失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89篇文字

    一人公司变为两个股东,公司章程中专属一人公司的规定自然失效


    本文标题的内容,是一个案例中的法院判词,挺少见的,所以摘录于此。

    一人有限公司,因为法院生效判决的结果,股东从1个人变成了2个人,但是还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的章程也没有相应进行修改。

    2020年上海某中院在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前述情形下,公司章程中专属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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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签了转让协议但还未登记的股权被法院冻结,能起诉确权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88篇文字

    已经签了转让协议但还未登记的股权被法院冻结,能起诉确权吗?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还没有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的时候,股权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这时候,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也就是购买股权的人,能不能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将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吗?

    2018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有这么一起诉讼。最后,这个案子历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裁定后,确定驳回了一审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将股权变更到名下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什么?股权受让人又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今天从这个角度整理一个这个案件的内容。

    从案件事实来看,里面的情节是比较多的。比如说,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一段时间后,双方又签署了同一股权的股权质押协议。另外,股权转让双方之间还有借贷关系的存在。也因此,在案件中,双方关于究竟是借贷关系还是股权转让关系都是有争议的。

    一审法院最后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而且一方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虽然双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不以工商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而双方于2016年2月18日办理的股权质押登记,应视为双方在履行股权过户之前所设定的担保,股权质权的设立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综合上述理由,应当认定本案双方成立的是股权转让关系。

    在二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裁定书里,都没有就此再有分析和论述,可以视作是也认同一审法院的这个认定。

    但是,在一个特别的问题上,二审否定了一审的认定,而最高人民法院认同二审的观点。这个特别的问题,就是本文标题里的那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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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倍于注册资本价格买股权,发现其他人价格都没溢价,能撤销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87篇文字

    3倍于注册资本价格买股权,发现其他人价格都没溢价,能撤销吗?


    今天再来聊一个在股权投资方面出现比较低级错误的真实事例。

    余某,2015年时受让了甲公司的股权,以相当于对应注册资本3倍的价格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后来,余某发现,在同一年,该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股权价格都只是按照注册资本原价。

    于是,余某起诉到法院,以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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