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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法律没有禁止同业股东行使其股东知情权;什么是同业股东?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90篇文字

    法院:法律没有禁止同业股东行使其股东知情权;什么是同业股东?


    同业股东,是指一家公司的股东,不仅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而且还持有另一家与本公司行业相同的公司的股权。

    同业股东的情况,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这现实规律的必然结果。

    特别是在初创一家公司的时候,假如有可能的话,通常都会有已经在同行业有所经验的股东参与。在同行业有较多经验的股东,很有可能是已经是某个同行业公司的股东了,甚至可能是控股股东。

    从这类股东的视角出发,之所以会在已经持股同行业公司的前提下又参股另一家新设立的同行业公司,有多种考虑。

    一种情况是,原先虽然是其他公司的股东,但只是小股东,对公司没有实质上的管理权力,因此希望寻找新的机会持有一家自己可以实质上有管理权力的公司。

    另一种情况是,原先也是其他公司的控股股东,从行业布局或者市场拓展的角度出发,投资参与新设立的同行业公司。

    当然,也会有其他的考虑。但无论如何,这些都是正常的商业考虑,没有什么特别的。

    不过,有一个风险问题是存在的,那就是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

    同行业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潜在的竞争关系。同时持股两家同行业公司的股东,会不会利用这种便利,出于综合利益的考虑,损害或者牺牲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以达到整体上的利益最大化或者最优化呢?这是有现实可能性的。在我处理的案件中就有这样类似的情节发生过。

    那么,为了避免这种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存在股东同时持股其他同行业公司股权的情况,那么公司能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这位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请求呢?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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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公司变为两个股东,公司章程中专属一人公司的规定自然失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89篇文字

    一人公司变为两个股东,公司章程中专属一人公司的规定自然失效


    本文标题的内容,是一个案例中的法院判词,挺少见的,所以摘录于此。

    一人有限公司,因为法院生效判决的结果,股东从1个人变成了2个人,但是还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的章程也没有相应进行修改。

    2020年上海某中院在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前述情形下,公司章程中专属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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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签了转让协议但还未登记的股权被法院冻结,能起诉确权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88篇文字

    已经签了转让协议但还未登记的股权被法院冻结,能起诉确权吗?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还没有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的时候,股权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这时候,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也就是购买股权的人,能不能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将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吗?

    2018年,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有这么一起诉讼。最后,这个案子历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裁定后,确定驳回了一审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将股权变更到名下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什么?股权受让人又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今天从这个角度整理一个这个案件的内容。

    从案件事实来看,里面的情节是比较多的。比如说,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一段时间后,双方又签署了同一股权的股权质押协议。另外,股权转让双方之间还有借贷关系的存在。也因此,在案件中,双方关于究竟是借贷关系还是股权转让关系都是有争议的。

    一审法院最后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而且一方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虽然双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不以工商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而双方于2016年2月18日办理的股权质押登记,应视为双方在履行股权过户之前所设定的担保,股权质权的设立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综合上述理由,应当认定本案双方成立的是股权转让关系。

    在二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裁定书里,都没有就此再有分析和论述,可以视作是也认同一审法院的这个认定。

    但是,在一个特别的问题上,二审否定了一审的认定,而最高人民法院认同二审的观点。这个特别的问题,就是本文标题里的那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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