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80篇文字
微信语音电话通知开股东会,为何法院认定没有通知且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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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执行董事王某(也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向法院表示,自己曾经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5天前,用微信语音电话的方式通知过股东甲来开股东会会议。
王某向法院出示了微信语音通话记录。
股东甲当庭表示,这个微信语音电话记录只是表示了双方曾经在那个时间有过微信语音电话,并不能证明王某在微信语音电话中通知了自己要开股东会会议。而且在通话过程中,王某并没有提到过具体的开会时间地点,准备决议的内容等等。
这是最近法院二审判决结案的一个案件。原告股东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司2020年9月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股东甲上面的质证意见,是非常有力的。微信对话界面中显示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本身,并不能显示出双方通话的具体内容,所以不能用来证明王某已经通知股东甲开股东会的这个事实。
从生活经验来看,可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形。
第1种情形,王某确实是在微信语音电话中明确的通知了召开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准备决议的内容,但是现在无法用证据证明了。
第2种情形,王某当时在微信语音电话中,并没有明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决议内容。现在为了抵抗股东甲的诉讼请求,不得不找出之前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试图冒充作为证据来证明已经有效通知开会了。
以上两种情形,现实中都有可能性。
“通知”这件事情,在法律中是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的。他并不简单地是一个程序的问题,很多情况下,它直接决定了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