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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语音电话通知开股东会,为何法院认定没有通知且决议不成立?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80篇文字

    微信语音电话通知开股东会,为何法院认定没有通知且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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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执行董事王某(也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向法院表示,自己曾经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5天前,用微信语音电话的方式通知过股东甲来开股东会会议。

    王某向法院出示了微信语音通话记录。

    股东甲当庭表示,这个微信语音电话记录只是表示了双方曾经在那个时间有过微信语音电话,并不能证明王某在微信语音电话中通知了自己要开股东会会议。而且在通话过程中,王某并没有提到过具体的开会时间地点,准备决议的内容等等。

    这是最近法院二审判决结案的一个案件。原告股东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司2020年9月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股东甲上面的质证意见,是非常有力的。微信对话界面中显示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本身,并不能显示出双方通话的具体内容,所以不能用来证明王某已经通知股东甲开股东会的这个事实。

    从生活经验来看,可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形。

    第1种情形,王某确实是在微信语音电话中明确的通知了召开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准备决议的内容,但是现在无法用证据证明了。

    第2种情形,王某当时在微信语音电话中,并没有明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决议内容。现在为了抵抗股东甲的诉讼请求,不得不找出之前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试图冒充作为证据来证明已经有效通知开会了。

    以上两种情形,现实中都有可能性。

    “通知”这件事情,在法律中是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的。他并不简单地是一个程序的问题,很多情况下,它直接决定了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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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之前的未分配利润,究竟归谁,你知道吗?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9篇文字

    股权转让之前的未分配利润,究竟归谁,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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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要看你是在什么时候来问我,我的回答会是不同的。

    假如你正在和别人洽谈股权转让的事宜,但还没有签订合同,那么,我会根据股权转让价格以及其他的商务条件,来协助你确定未分配利润的这部分利益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该如何处理。这更多的是一个商务谈判和交易结构设计的问题,虽然需要很多技巧,但并不算是特别疑难的问题。

    不过,假如你是在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并且生效之后才想起这个问题,那可能就比较麻烦了。

    原因是这方面的司法实践较少。

    在法律实务中,这样的问题发生的数量本来就不太多,因为大部分的股权转让交易者或多或少都会在协议洽谈过程中考虑到这个问题。

    而人民法院处理的类似案件也就不多了。因此,在法律实践较少的情况下,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在理解这个问题方面上没有一个特别清晰明确的统一思路。

    不仅如此,法律实务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深切探讨的也不多。

    例如,我们最常听见的一句话是“股东有分红的权利”,这句话到底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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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成签协议的好习惯有多重要?看看这家公司是怎么走入困局的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8篇文字

    养成签协议的好习惯有多重要?看看这家公司是怎么走入困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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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正事之前,先说一个声明,因为实在感到些许困扰了

    有一些人(包括同行),在看了我分享的法律笔记之后,用各种方式联系我,说我某篇文章中提及的案例对他们正在处理的事情很有参考价值,要我向他们提供具体的案号。礼貌客气一些的,会说个“请”字。不讲究的,直接是要求的口气。

    这里重复声明一下:对于这类索取案号的要求或者请求,不管是礼貌的还是不礼貌的,本人一律不回复。本人在网络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仅用于业务面谈的预约。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仍然是一个真实的案件。

    这个案件从表面上来看,仍然是一个股东要求查账的知情权纠纷案件,其中带有股权代持的争议。这样看上去,似乎还是一个较为常规的纠纷类型。

    但是假如你从纯粹的法律角度略微扩展一下,从商务的角度一起来观察这个案件,那么你会发现,在这个案件中,当初股东之间没有用书面方式明确关系的小问题,现在导致这家公司陷入较大的困局。而这一点,对于所有从事商业经营和投资事务的人都是有参考价值的。

    这家公司,我们把它简称为甲公司。甲公司是在2016年7月份成立的,主要从事的业务是精密仪器配件等产品的设计制造和加工。

    甲公司有两名股东,张某和蒋某。公司设立时两人的股权比例均为50%。公司注册资金500万。

    甲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是蒋某。蒋某实缴了出资。张某没有实缴出资,但是还没有超过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期限。

    也就是说,甲公司在经营中所依赖的资金,包括了股东蒋某投入的资金,但没有张某实际投入的资金。

    公司两名股东各50%的股权,但直至2022年双方的知情权纠纷诉讼开始,甲公司的实缴出资情况仍然是:张某一分钱没有实缴,蒋某几乎实缴到位了。这个状况也是比较特别的。

    2022年6月,还没有实缴出资的股东张某委托律师向甲公司发送了一个函件,要求查阅甲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司会计账簿等。但甲公司予以拒绝。

    于是,股东张某将甲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甲公司提供上述资料供他查阅。

    甲公司(实际上也代表了蒋某的意思)向法庭说明了2点理由:

    第1个理由:张某手里的50%股权实际上是为股东蒋某代持的。张某一直没有实缴出资,也从来没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可以证实这一点。

    第2个理由:张某另外投资了一家公司,那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有重合,因此,张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法律上所说的不正当目的,甲公司有权拒绝。

    但是,甲公司和股东蒋某都没有拿出可以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合同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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