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从公司提款,就是抽逃出资吗?说个被告昏迷不醒却胜诉的案子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86**篇文字

    股东从公司提款,就是抽逃出资吗?说个被告昏迷不醒却胜诉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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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按业务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类的,一类是非诉讼类的。

    其中,诉讼类的客户,要么是准备打官司的,要么是被别人打官司需要应诉的。这类客户,假如没有法律经验的,那么基本上会问一句经典的话:

    “这官司能赢吗,有几成把握?”

    这其实是人的本性,追求确定性的本性,很正常。

    但人不能由着所有的本性一直带着自己走,我们常常需要理性的分析和判断。

    在“民事诉讼”这件事情上,很多时候,“确定性”是依靠过程中的努力来达成的。这个过程,包括诉讼前的准备、诉讼时的安排、诉讼时根据对方提供的主张和证据合理应对等等。在诉讼前第一次咨询律师,就想做出一个确定性的结果判断,对事实而言是不理性的,对律师而言是不道德的。

    理解和勇敢地面对不确定性,不仅是应对诉讼应当有的基本态度,而且也是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基本态度。

    有这么一个案件,上海法院审理的,一审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就面临着这样的不确定性,但通过努力最终取得了胜诉,一审和二审都胜诉了。

    对一审被告来说,这个案件的不确定性,在诉讼前就已经非常大了,因为其中一名核心关键的被告已经昏迷不醒半年了,根本无法为诉讼提供任何证据、信息和支持。

    案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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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没有经济补偿,那不坐班就是非全日制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85篇文字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没有经济补偿,那不坐班就是非全日制吗?


    员工杨某,以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得到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经济补偿,双方开始了劳动争议法律程序。

    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名称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杨某没有底薪和固定数额的工资,都是按照业务提成来结算月工资的,杨某不坐班,有业务才来,所以双方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根据法律,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别的用工形式,很多人对此并不熟悉。

    这个特别的用工形式,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它和我们熟悉的全日制用工有许多显著的区别,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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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0万买下亏损公司?缺法律意识,不仅吃亏,而且事后说不清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84篇文字

    1000万买下亏损公司?缺法律意识,不仅吃亏,而且事后说不清楚


    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经验稍多一些,都知道一个民事和商事纠纷的特点,那就是:事后往往是说不清楚的,只能根据证据看谁更可信一些。

    很多的当事人因为纠纷来咨询,其实在叙述经过时,由于人的本能,往往会更多的说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对自己不利的情节要么有意无意隐瞒,要么淡化扭曲。因此,有基本专业素质的律师,都不会在这个阶段就对案件的结果进行预测,更不会做出拍胸脯的事情来。只有上了法庭,双方的证据都交出来了,才可以对“法律事实”有个大致的预测。

    “法律事实”和“日常经验事实”不是一会事情,区别挺大的。这也是很多人不了解和误会的。

    比如说,“法律事实”可以是说:原告的证据不能充分支持原告提出的主张。在这里,法院的意思并不是说原告在撒谎。但在日常话语状态里,我们是不会这样描述事实的。“日常经验事实”,要么一方说的对,要么搞不清楚。

    所以,有相当一些案件在法院判决之后,会给人一种奇怪的感觉,那就是:法院判的没有错,但是败诉的一方似乎是吃了亏不太公平。今天笔记里提到的那个案件,就有这样的感觉。这里简单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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