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对持股比例产生重大争议,持股比例难理清,根源是合同没写好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6篇文字

    股东对持股比例产生重大争议,持股比例难理清,根源是合同没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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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

    在破产重整程序开始之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发现了一个情况,公司的股东对于各自的持股比例有争议。

    甲公司,在工商登记公示系统上显示总共只有两名股东,分别是A公司和B公司。

    A公司认为,自己持股75%,B公司持股25%。

    但是,B公司认为, A公司名义上持股75%,实际持股人仍然是B公司。也就是说B公司认为自己是100%的持股人,A公司只是名义上持股。

    为什么说A公司是名义上持股呢?

    这个还是有些依据的。

    A公司所持的75%的股权,是当初B公司转让给A公司的。根据 B公司的理解,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法律上所说的股权让于担保合同。名义上的股权转让,是为双方之间的债务提供担保。

    股权让与担保,这个比较特别的担保形式,是法律认可的,也是被称为非典型担保中的常见品种。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让与担保中的股权受让人,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也不承担股东的义务。

    假如A公司和B公司当初转让75%股权的行为,属于股权让与担保,那么B公司的理解就是正确的。

    所以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变成了双方当初转让75%股权的行为,究竟是不是股权让与担保。

    对合同行为性质的认定,最方便和最直接的依据就是合同的内容。

    但是,问题就出在了合同内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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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股权后,发现原股东抽逃出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为何败诉?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5篇文字

    购买股权后,发现原股东抽逃出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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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也就是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陈述了复杂的法律分析和理由。从合同相对性谈到股权瑕疵的认定,论证违约责任谈到了损失的认定。还谈到了抽逃出资行为与公司资产的关系问题。

    为什么会这么复杂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股权转让协议对此没有约定。

    这是公司类纠纷案件常见的情境。一个简单的、低级的疏忽或者过错,可以让本来不会发生的争议或者简单明确的争议变成了复杂的法律研究。

    这样复杂的法律研究有价值吗?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这当然是很有价值的。

    但是对于争议双方来说,可以说是“负价值”。

    争议的双方,本来是为了商务和投资事务,目的并不是为了来研究什么法律问题。

    复杂和简单都是相对的,要看是为着什么目的,要看对象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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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假如无法转让,那如何处理呢?

    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4篇文字

    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假如无法转让,那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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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知道,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不仅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非货币的形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货币形式的出资显然最为直接和简单。只要银行转账到公司,注明是出资款就可以了。

    相反,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在实际操作中是存在着很多复杂性和风险点。

    原因在于,公司要将股东转让过来的非货币性的资产转化成对应的出资款,是需要一个转化过程的。因此,法律才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在这个转化过程中,至少有两个步骤必须要做。

    第一个步骤,是需要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简单的说,就是合理合法的确定股东转交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具体价格,以此为据确定股东的出资额。

    第二个步骤,是将股东的非货币性财产,转移所有权至公司的名下。

    正因为上述两个步骤,所以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比如说对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估价过高,就会造成公司资产的虚高,这对于未来公司的资本运作、股权操作,乃至融资上市都会造成障碍。

    本文涉及到的是,非货币性财产在转让至公司名下这个过程中出现问题时的法律规则。

    简单的说,就是因为某种障碍,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没有办法将所有权转让到公司的名下,这事该怎么办?

    《公司法》对此并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

    但是依据对公司法的基本理解以及司法实践的态度来看,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首先应当是认定为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这是没有疑问的。

    但是这种无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下一步该如何操作,就是一个疑问了。

    假如按照民法的民事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实际无法履行的,相关的合同约定应当解除。但是,《公司法》是特别法,需要兼顾公司资本的维持原则以及相应的对外责任能力保持,所以并不能简单这样理解。

    2022年,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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