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77篇文字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时间,为什么不一定是入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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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法律上,“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和“新合伙人入伙”,虽然有时候会连接在一起,但是,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情。
现如今,最常使用的市场主体形式,除了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合伙企业也用的越来越多了。
利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性,可以进行项目管理、融资、股权激励、上下游整合等各种具有想象力空间的运作。
但以前我提到过,在实际操作中,相当多的人,并不能很好的区分合伙企业与公司这两者之间的法律区别,他们往往是把合伙企业当成一种特别的有限责任公司来看待。言谈中,常常会出现诸如“这个合伙企业我占多少股份,你占多少股权,你是大股东,我是小股东”这样的表述。
但是在法律上,合伙企业并没有什么股份或股权,也没有大股东和小股东。
同样的,在操作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事务时,相当多的人还是把它理解为是公司的股权转让。
熟悉公司法的人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两类,一类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另一类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除非公司章程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有限制之外,是没有额外的强制条件或限制条件的,直接签合同转让即可。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意味着会有新股东的加入,所以,公司法规定必须要征求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且通知他们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条件。
虽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看起来比较麻烦,但是对于受让股权的这一方来说,需要签署的法律文件也只有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不需要签订其他的合同或协议。
相比较而言,合伙企业就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