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94篇文字
出资期间未届满,股东转给公司钱,又从公司取走,是抽逃出资吗?
一
还记得曾经有一家小有名气的餐饮类民营企业,因为企业家从公司转走资金,被判处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印象中。这位企业家的辩护意见中有一条,就是说他自己也曾投入公司不少的资金。
这个案子经过新闻报道之后。有部分的企业家对此也引起了重视,开始防范类似的刑事风险的出现。
其实,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以合法的方式将资金转给公司的股东。法律禁止的是,以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方式,将公司的资金划转给公司的股东。
那么公司把资金转给股东。要有什么依据才能证明是合法合规的呢?
首先,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相关的法律行为的存在,比如说是借款的话,就应当签署符合常规要求的借款合同。
其次,涉及到根据公司的章程或者法律的规定必须经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审批的事项,那么必须要在程序走完整了。
最后,财务记账要准确,合理记入相应的科目并且准确描述。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一审被告,也就是把钱从公司打给自己的那位股东,也是原来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刘某,正是依靠了上面说的3种依据,才得案件的胜诉,没有被认为是抽逃出资。特别是在财务记账方面,成为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性质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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