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95篇文字
未明确奖金确定数额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能给经理发奖金吗?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管们,他们的报酬由谁来决定?
这是一个很不起眼的问题。
现实中,很多公司在这方面并没有特别的法律意识,大部分是以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处理这件事情,而且这种方式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法律风险。
之所以能够这样以劳动合同的方式来解决公司高管们的报酬问题,主要原因是:在绝大部分的公司里,大部分的公司高管们都是全职服务于公司的,是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也是由公司给上社保的。所以,通常来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收入就可以涵盖他们的高管报酬。
不过,严格来说,劳动合同收入和公司高管报酬,在法律依据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基于劳动法,后者是基于公司法。因此,假如从合规的角度来看,即使最终是以劳动合同的方式确定了公司高管们的报酬,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根据公司法的要求由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定高管报酬的具体决定。
民事法律,在现实中往往会表现出一种“虽然违法或者不合规,但是仍然可以没有争议”的情景,因为各方对于实际结果都可以接受,而各方能够接受或者愿意协商,这本身也是民事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之一。
但是,话说回来,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合规应当要做得严一些,那是因为公司是一个盈利的组织,内部制度有漏洞,对于市场竞争是大忌,所谓坚强的堡垒最容易在内部被攻破,就是有点这个意思。另一方面,将公司内部治理做到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并不是一件需要花大成本的事情,举手之劳,为什么不做呢?
关于公司高管的报酬的决定,《公司法》是这么规定的:
1、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是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的。(《公 司法》第三十七条)
2、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的。(《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假如公司不设董事会,只是设一名执行董事,那么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就由这名执行董事来决定。
过去,有客户问过我一个问题:“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设定由谁来决定公司高管的报酬吗?”
这个问题,换个说法就是,《公司法》关于高管报酬的法律规定能够自行修改吗?
《公司法》的确是给公司股东们留下了一些自定义的空间,比如说,《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是,关于公司高管报酬的决定机关,《公司法》没有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当然,这些《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能不能以公司章程的方式适当修改,在学术上还是有些争议的,因为,关于这些法律规定是不是强制性规范,还是有些不同的理解。
所以,我的建议是公司在高管报酬决定权这个问题上,还是严格按照前述的《公司法》规定为宜。
前面也说过了,在这个问题上,实践中出现相关纠纷不太多。相关的纠纷,基本上也是因为公司内部已经出现激烈矛盾,部分股东要求某些高管退还公司相关的报酬而引起的。
今天,就来说说这个案子。这个案子里,公司股东之间闹成一团,都是很常见的情节,没太多新意。唯一的新意,我认为是二审法官的一个观点:虽然董事会决议决定在适当时候发放主要分管领导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金,但是,该决议并未明确奖金的具体发放时间、对象、金额等重要内容,所以,不能作为高管奖金发放的直接依据。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