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98篇文字
实物出资,不是把东西搬到公司就可以了;连法院也不理这糊涂账
一
现实中,依然会有一些人,他们认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是代理打官司,而打官司说明遇到麻烦了,所以下意识地认为离法律服务远一些会比较吉祥。
那些规模稍大一些的公司,全部都会顺理成章地加大法务的投入。而且,在法务的投入方面,主要也不是诉讼,而是提供法 律管理服务。法律管理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避免无谓的风险和损失。法律管理最有价值的内容,是为问题或需求的解决提供法律上可行的参考方案。
缺乏法律管理理念的人,在从事商务和投资时,会把业务和法律这两样东西分割开来,以为业务就业务,法律是法律,并不是那么紧密的,在操作业务时不考虑法律管理,出了风险或者纠纷时才想起法律。怎么说呢?这样的行事风格,可能有利于律师多一些诉讼代理业务,但是不利于商务和投资的顺利拓展。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的原告当事人余某,就有点儿这样的行事风格。他找了搬运公司,将一大堆机器设备转交给了公司,公司的员工也清点进行了签收。他自认为这些机器设备一部分是当作对公司的出资,另一部分是卖给公司了。一年多以后,他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设备转让款,法院审理的结果可以说对他十分不利,不仅没有拿到设备转让款,而且法院在判决书里甚至都不能认定他已经完成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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