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08篇文字
起诉请求除去法定代表人身份;全体股东的协议算是股东会决议吗?
一
股东会会议的决定,能不能不开会直接用文件方式来操作呢?
比如说,把一份股东会决定起草后,不开会,让文件流转交给各个股东签字。
当然是可以的,但是有一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股东会职权,随后第二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这个法律规定,被称为“股东会书面议事方式”,或者是“股东会决议的简易方式”。
通常来说,股东会行使职权,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一般来说就是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的形式来行使股东会职权。但是,股东会书面议事方式,可以不用召开股东会会议而作出股东会决定。
股东会书面议事方式,要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定,有2个必要的前提:
- 所有的股东一致表示同意。
只要有一个股东表示不同意,那么以书面议事方式是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就算是表决同意的股东表决权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也是不行的。 - 全体股东必须在书面股东会决定文件上有效签名或者盖章。
没有签字或者盖章,只是口头表示同意,也不能以书面议事方式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在全体股东都对股东会决定内容同意的前提下,股东会书面议事方式是一种非常有效率的内部治理方式。善加利用,可以大大提高股东会的效率。假如全体股东能够熟练使用法律上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那么还可以进一步大幅提升效率。当然,目前电子签名的运用还不普及,但是未来可期。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书面议事方式,形成的文件是“股东会决定文件”。结合到实务中,这个“股东会决定文件”是看形式为主呢,还是看实质为主呢?
在今天摘录的这个2020年二审结案的案件中,上海法院认为,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中涉及到股东会职权的事务,也可以被看成是具有股东会决定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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