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09篇文字
离婚半年前将股权原始价卖给父亲,法院认定不是善意购买、转让无效
一
这个案件二审判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没有开始实施。但是,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的法律依据,在新立法方面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因此,本案对于处理离婚前对股权非善意处置有某种参考作用。
二
甲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钱某(男方),持有其中15%的股权。
2018年2月6日,钱某将甲公司的这15%的股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其父(以下称为“钱父”)。钱父也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钱某支付了15万元。
2018年7月26日,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判决与卢某(女方)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诉讼。后,钱某又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9年,卢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请求确认钱某、钱父之间就甲公司15%股权转让事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 要求钱某、钱父及甲公司将上述《股权转让协议》项下15%股权恢复登记至钱某名下。
卢某的理由是:股权是钱某与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钱某与钱父转移涉案股权未经卢某同意并私下签署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卢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这个案件,最后一审和二审都支持了卢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那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从形式上来看,注册资金100万元,转让15%股权,价格15万元,似乎并没有贱卖。但是,根据卢某提供的充足证据,经法院审查认定,这笔股权转让应当是贱卖了,而且股权转让双方明显是有恶意的。
那么,卢某是怎样举证证明的,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