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11篇文字
随意撤诉的恶果:债权人追究公司股东清算责任超过了诉讼时效
一
公司股东怠于履行公司清算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机会起诉这些股东,让这些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某种法律赔偿责任。
这几年,此类诉讼的增长速度迅速。因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发现,这也是追债的一条有效途径。假如没有这方面的手段,那么公司经过强制执行无法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几乎是没有其他有效的追债途径的,最多只能申请公司破产。
但是,这类公司债权人追究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诉讼,在实务中并不简单,需要作较为复杂和细致的诉讼准备。具体原因大致有2个:
一是在这方面的举证是有一定的要求的,要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证明因、果以及因果关系。而这方面的证据大部分都在被告控制之下,公司债权人必须在之前的对公司的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中想办法尽早获取,否则直接获取是有难度的。另外,根据目前的案例情况来看,法院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的可能性不大。
二是法院对于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认定方面的细节是存在不同的理解的。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毁损、公司主要财产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默认倒推的,公司股东负有举证反驳的举证义务,而有的案件中法院要求原告必须举证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过,无论如何,通过追究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获得债权实现,是债权人向公司追索债务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只要准备严谨充分,胜诉的概率仍然是较高的。
但问题是,很多诉讼当事人在操作诉讼事务中的严谨和保守态度是不足的,会轻易以自己的理解去理解法律和法官的思路,认为自己是这样想的,那么法官也自然应当这么考虑问题、法律也应当这样理解,然后轻意在诉讼中做出一些行为、说出一些话,最后导致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后果。
今天聊的就是这样一个案子:债权人在2012年就已经对公司股东提出了清算责任的诉讼,但是后来轻易撤诉了,因为债权人认为自己对公司追债案件的强制执行仍然持续中,诉讼时效不成问题;结果,2020年再起诉时,法院认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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