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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即便个别股东签字是冒签,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仍可能成立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14篇文字

    判决:即便个别股东签字是冒签,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仍可能成立


    看到这类法院的观点,我知道很多人会有疑问。其实,我对个别司法观点也有些许不同的意见,但是,我的个人研究观点只是个人观点,不能用来指导法律实务工作,这是两码事情。

    对于法律实务操作来说,在“应当是什么”和“实际是什么”之间,更侧重于“实际是什么”。这也是我在工作之余学习的重点,因为我毕竟是做法律实务工作的,不是搞学术研究的,我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实务工作的顺利、保证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服务。

    我所写的笔记,我所摘录的案例,都是从现实出发的。现实是复杂的,同样的法律问题,司法理解也并不都是一致的,在很多问题上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有不同的观点,是非常正常的现实情况。有时候,非要去找一个统一的权威观点,那不是务实的做法。务实的态度是,要充分知晓和理解可能存在的各种司法观点,然后为客户的商业事务或者诉讼事务制订合理恰当的方案。

    所以,重复说一句,我所写的都实务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和实际观点,并不意味这些观点哪个一定是全国统一的观点。不要用个别案例去直接指导自己的法律事务和法律诉讼,要重点分析自己的事务所牵涉的具体情况,然后结合立法、司法、以往案例以及地区特点制订具体方案。

    再回到本文主题。

    在这个案件中,一个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仅股东会在提议、召集、通知等相关程序上确实存在严重不规范,而且其中有个别股东的签字很可能是冒签的。但是,法院认为,即使可能是冒签,但也因为没有冒签的表决数已经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数,股东会决议依然是成立的。

    2020年3月,三名原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是甲公司。三名原告,都是甲公司的股东。

    三名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决确认甲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这份引起诉讼的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决议解散甲公司,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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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身份证给丈夫,离婚后请求判决确认不是公司股东,为何败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13篇文字

    借身份证给丈夫,离婚后请求判决确认不是公司股东,为何败诉?


    离婚纠纷中,现在牵涉到股权问题的事务现在是越来越多。但是,很多人是缺乏股权基础常识的系统学习的,包括相当一部分已经做了多年股东的人,其实真的到了要操作的时候也是有些糊里糊涂的。这样的情况,在我遇到的实务中也已经不少了。

    相比房产这类纯财产类的东西,在法律上股权要复杂得多,不仅是非法律专业的人了解得不深,而且我也见过一部分法律专业的人对这个也很模糊。当然,对这个内容模糊的法律专业人士,很可能他的专业范围并不在公司法这个领域,这是可以理解的。

    比如说,有一个小问题:股权是不是财产?就这么个小问题,都还没有在法律实务界形成一种想也不用想的统一答案,有的人至今认为股权就是财产。

    所以,在离婚纠纷中,对于股权之类较为复杂的事务进行处理时,假如自己在这方面没有专业把握能力的,那么最好要向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咨询后再决策。

    今天来通过一个案例讨论一下:在婚姻期间以及离婚时,应当怎样处理与股权相关的事务,才是比较合理的。

    李某的第一个错误:草率借出身份证供他人办公司

    李某(女)、冯某(男)原来是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

    2014年,双方还是夫妻关系的时候,冯某打算和别人一起经商,要成立一家公司,但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或者说法,冯某不使用自己的名义入股,要借用李某的身份。于是,李某就提供了身份证件给了冯某进行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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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案件集中2个问题:怎样才能退股?股权价值怎么确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12篇文字

    一个案件集中2个问题:怎样才能退股?股权价值怎么确定?


    为什么聊这2个问题呢?因为这2个问题,很多人的理解是问题的。

    为什么2个问题放在一起聊呢?因为正好手边有这么一个案件集中了这2个问题。

    说起回购股权这件事,我发现现实中,有那么一些人会持有这么一种观念:公司经营不好时,可以随时要求退股,随时有权要求把投资款拿回来。这种错误的观念,经过一些非专业的培训机构的渲染,还演化出了“入股时必须要签订回购协议”的错误观念。很多人受此误导,错过了很多商机。

    投资和投资,也是不一样的。

    有些投资者,是“以投资为主业”,主要做的事情是通过资金的运作来赚钱,主要目标并不是做企业,把企业估值抬起来只是投资赚钱的手段。

    而更多的投资者,其实是企业家、商人,包括创业者,他们确实也是要将资金、技术和人力投入到公司企业之中,但是,他们的主要目标,或者说首要目标,并不是以资本运作来赚钱的,而是通过企业为社会组织生产或者提供服务来赚钱的。当然,他们的企业也可以部分借助或者部分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这些投资者也可以从中获利,但是,从初心和业务本质上,是和前一种投资者是不同的。

    这两类投资者,都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但是没有实体支撑的资本运作不可能是健康的,因此,第二类的投资者的主业成果,是一个良好市场的基础,也是良好的资本市场运作的基础。

    所以,话说回来,当你是把自己定位在第二类投资者,也就是企业家、商人、创业者,主要目的是定位是做企业,原则上来说,在初心这方面就不会有什么退款的想法。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立法上也是严格限制公司股东退股的,因为公司股东退股,也就意味着公司减资。

    现实中,有人把退股还理解为是由其他股东负责受让股权,这严格来说不叫退股,这叫做转股。

    当然,法律也是要保持某种灵活性和平衡度的,虽然原则上立法是严格限制退股的,但是,在一些情形下,退股仍然是可以操作的。

    究竟什么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才能退股呢?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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