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14篇文字
判决:即便个别股东签字是冒签,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仍可能成立
一
看到这类法院的观点,我知道很多人会有疑问。其实,我对个别司法观点也有些许不同的意见,但是,我的个人研究观点只是个人观点,不能用来指导法律实务工作,这是两码事情。
对于法律实务操作来说,在“应当是什么”和“实际是什么”之间,更侧重于“实际是什么”。这也是我在工作之余学习的重点,因为我毕竟是做法律实务工作的,不是搞学术研究的,我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实务工作的顺利、保证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服务。
我所写的笔记,我所摘录的案例,都是从现实出发的。现实是复杂的,同样的法律问题,司法理解也并不都是一致的,在很多问题上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有不同的观点,是非常正常的现实情况。有时候,非要去找一个统一的权威观点,那不是务实的做法。务实的态度是,要充分知晓和理解可能存在的各种司法观点,然后为客户的商业事务或者诉讼事务制订合理恰当的方案。
所以,重复说一句,我所写的都实务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和实际观点,并不意味这些观点哪个一定是全国统一的观点。不要用个别案例去直接指导自己的法律事务和法律诉讼,要重点分析自己的事务所牵涉的具体情况,然后结合立法、司法、以往案例以及地区特点制订具体方案。
再回到本文主题。
在这个案件中,一个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仅股东会在提议、召集、通知等相关程序上确实存在严重不规范,而且其中有个别股东的签字很可能是冒签的。但是,法院认为,即使可能是冒签,但也因为没有冒签的表决数已经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数,股东会决议依然是成立的。
二
2020年3月,三名原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是甲公司。三名原告,都是甲公司的股东。
三名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决确认甲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这份引起诉讼的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决议解散甲公司,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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