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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收购前没有进行必要调查而产生的商业风险,不属于重大误解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15篇文字

    股权收购前没有进行必要调查而产生的商业风险,不属于重大误解


    想要推翻一个合同的效力,大致上有3条路径:不成立、无效、撤销。

    不成立,是说实质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合同,只是一方误认为合同已经达成了。

    无效,是说这个合同因为违反法定无效的情形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认定为是无效,也就是从法律上当作这个合同是没有过的。

    撤销,是说这个合同存在一些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撤销事由,经一方在撤销的期限里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个合同。

    以股权方式收购一家公司,是收购公司中间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即通过与公司的老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大部分或者全部的股权买下来,老股东退出公司,或者自己进入公司后成为控股股东。

    股权收购,相比其他收购方式来说,最大的好处是便捷,只需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就可以,不需要去变更公司资产、知识产权等所有人。

    但是,有利当然也有弊。

    股权收购,由于是对整家公司的收购,这意味着这家公司当下已经存在的债务和风险都会转移过来,包括那些还未发现的、隐形的、尚未发生的风险和债务。

    有的客户曾经问过我,能不能想办法彻底把这方面的风险给去除掉?

    这是不可能的。要想完全去掉这部分风险,唯一我能想到的办法就是不要做这个收购了。

    当然,不能完全避免这类风险,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和工具的灵活运用,把这类风险降低到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在各种手段中,首要的是要对目标进行调查和选择,也就是要对准备收购的公司进行一个有效的调查。

    在这类股权收购活动中,有一小部分投资者为了省去前期调查的费用,就只看公司的基本报表以及目标公司负责人的介绍。这并不是一种理性的方式。

    前期调查一定有成本,这是必然的。但是,有些钱是不能省的,即使你感觉它平时不会起什么作用,就像每个楼层里都有的灭火器一样,绝大部分时间里你看着它确实没啥用,可你真的觉得它没啥用吗?

    前期调查,正规的方法是请专业的业务、财务和法律人士协助。简易的方法是按照正常的商业逻辑去了解和分析一家公司的整体和细节。

    假如你什么都不调查清楚就去收购了一家公司的股权,那么很可能你要承受的风险就是不可控的。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就是这样。收购了一家公司后,发现财务数据、基本证照、劳动关系混乱等都存在问题,于是,想着起诉到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那份收购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最后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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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即便个别股东签字是冒签,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仍可能成立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14篇文字

    判决:即便个别股东签字是冒签,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仍可能成立


    看到这类法院的观点,我知道很多人会有疑问。其实,我对个别司法观点也有些许不同的意见,但是,我的个人研究观点只是个人观点,不能用来指导法律实务工作,这是两码事情。

    对于法律实务操作来说,在“应当是什么”和“实际是什么”之间,更侧重于“实际是什么”。这也是我在工作之余学习的重点,因为我毕竟是做法律实务工作的,不是搞学术研究的,我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实务工作的顺利、保证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服务。

    我所写的笔记,我所摘录的案例,都是从现实出发的。现实是复杂的,同样的法律问题,司法理解也并不都是一致的,在很多问题上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有不同的观点,是非常正常的现实情况。有时候,非要去找一个统一的权威观点,那不是务实的做法。务实的态度是,要充分知晓和理解可能存在的各种司法观点,然后为客户的商业事务或者诉讼事务制订合理恰当的方案。

    所以,重复说一句,我所写的都实务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和实际观点,并不意味这些观点哪个一定是全国统一的观点。不要用个别案例去直接指导自己的法律事务和法律诉讼,要重点分析自己的事务所牵涉的具体情况,然后结合立法、司法、以往案例以及地区特点制订具体方案。

    再回到本文主题。

    在这个案件中,一个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仅股东会在提议、召集、通知等相关程序上确实存在严重不规范,而且其中有个别股东的签字很可能是冒签的。但是,法院认为,即使可能是冒签,但也因为没有冒签的表决数已经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数,股东会决议依然是成立的。

    2020年3月,三名原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是甲公司。三名原告,都是甲公司的股东。

    三名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决确认甲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这份引起诉讼的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决议解散甲公司,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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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身份证给丈夫,离婚后请求判决确认不是公司股东,为何败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13篇文字

    借身份证给丈夫,离婚后请求判决确认不是公司股东,为何败诉?


    离婚纠纷中,现在牵涉到股权问题的事务现在是越来越多。但是,很多人是缺乏股权基础常识的系统学习的,包括相当一部分已经做了多年股东的人,其实真的到了要操作的时候也是有些糊里糊涂的。这样的情况,在我遇到的实务中也已经不少了。

    相比房产这类纯财产类的东西,在法律上股权要复杂得多,不仅是非法律专业的人了解得不深,而且我也见过一部分法律专业的人对这个也很模糊。当然,对这个内容模糊的法律专业人士,很可能他的专业范围并不在公司法这个领域,这是可以理解的。

    比如说,有一个小问题:股权是不是财产?就这么个小问题,都还没有在法律实务界形成一种想也不用想的统一答案,有的人至今认为股权就是财产。

    所以,在离婚纠纷中,对于股权之类较为复杂的事务进行处理时,假如自己在这方面没有专业把握能力的,那么最好要向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咨询后再决策。

    今天来通过一个案例讨论一下:在婚姻期间以及离婚时,应当怎样处理与股权相关的事务,才是比较合理的。

    李某的第一个错误:草率借出身份证供他人办公司

    李某(女)、冯某(男)原来是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

    2014年,双方还是夫妻关系的时候,冯某打算和别人一起经商,要成立一家公司,但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或者说法,冯某不使用自己的名义入股,要借用李某的身份。于是,李某就提供了身份证件给了冯某进行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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