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有谁能想到,“四舍五入”也能成为股权转让纠纷的争议点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03篇文字

    有谁能想到,“四舍五入”也能成为股权转让纠纷的争议点


    记得教我儿子四舍五入的时候,大概也就在他小学一年级的时候。其实也不是教,也就是闲聊时提了一下,稍微说明一下,小孩也就懂了。

    四舍五入,有时是为了方便表述。但是,四舍五入式的表述,是不精确的。所以,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有经验的人是不会随意运用四舍五入的方式来表述数字的。

    去年上海法院有个股权转让纠纷的案子,唯一的争议焦点,居然就是四舍五入引起的。

    当然,在那个案子里,有没有四舍五入,只是争议双方表面的争议,内在争议都是隐藏在后面而无法呈现到法庭上的。

    这个案子,可以推测就是某一方当事人无理搅三分,只是为了诉讼而故意找到这个合同文字上的瑕疵。

    为什么成熟的商业合同,上面的文字都会尽量周全而明确?

    一方面是为了履行合同细节时,大家不用再花时间精力去协商,任何一个动作都有依据,每一个环节各方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都有确切的依据。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人性中的恶因为合同文字瑕疵而找到出口。

    试想一下,一个存心想要违约的人,假如发现在合同上找不到任何可以利用的对自己可能有利的内容时,他存心想违约的念头就可能被打压下去一些。相反,一个存心想违约的人,发现合同里居然有可以利用来支持他违约的内容时,那就给他实施违约增加了动力和诱惑。所以说,好的合同,能够防止商业交往中的人性恶,提升商业关系正常化。

    从诉讼角度来看,法院只要分析认定这个有关四舍五入的争议焦点,就可以做出准确合理的判决,无须去探查后面的深层次原因。

    不过有点儿意思的是,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虽然结论是一样的,但是审判的思路是不同的。一审判决绕开了争议点,二审判决直接回应了争议点。

    (更多…)
  • 离职的挂名股东,不仅拿不回50万拖欠工资,而且被法院判缴10万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02篇文字

    离职的挂名股东,不仅拿不回50万拖欠工资,而且被法院判缴10万


    挂名股东,过去就写过文章,建议要谨慎,不要随便当。特别是不要以为“挂名”就是“虚的”。

    挂名股东,在法律上的责任是实的。挂名股东,就是股东。

    并不是绝对不可以当挂名股东,但是前提是你要了解这里面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究竟有哪些,然后再依据具体情况判断2件事情:

    一是最坏的风险你担得起吗,有某种担保减少风险吗?

    二是能拿到的对价和利益是多少,能和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匹配吗?

    最糟糕的方式,就是糊里糊涂根据老板的要求去当挂名股东的,既不知道权利义务和风险有多少,也没有拿到公平的对价。

    前面说过,挂名股东就是股东,所以法律上股东的义务和责任都是要承担的。公司发展情况良好,这些风险都可能被掩盖过去。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那么这些风险就会兑现。

    以前我介绍过的案子中,有挂名股东因为未及时履行公司清算义务而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还有承担连带责任的。

    今天,我这里再补充一个案子:公司破产清算了,这位挂名股东不仅无法追回公司拖欠他的近50万元的工资性收入,而且还被法院判决要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股东出资款。

    (更多…)
  • 夫妻一方婚前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在婚后的溢价,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观点:夫妻一方婚前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而不是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该股权在婚后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新鸿基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原审认定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据此认为,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