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02篇文字
离职的挂名股东,不仅拿不回50万拖欠工资,而且被法院判缴10万
一
挂名股东,过去就写过文章,建议要谨慎,不要随便当。特别是不要以为“挂名”就是“虚的”。
挂名股东,在法律上的责任是实的。挂名股东,就是股东。
并不是绝对不可以当挂名股东,但是前提是你要了解这里面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究竟有哪些,然后再依据具体情况判断2件事情:
一是最坏的风险你担得起吗,有某种担保减少风险吗?
二是能拿到的对价和利益是多少,能和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匹配吗?
最糟糕的方式,就是糊里糊涂根据老板的要求去当挂名股东的,既不知道权利义务和风险有多少,也没有拿到公平的对价。
前面说过,挂名股东就是股东,所以法律上股东的义务和责任都是要承担的。公司发展情况良好,这些风险都可能被掩盖过去。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那么这些风险就会兑现。
以前我介绍过的案子中,有挂名股东因为未及时履行公司清算义务而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还有承担连带责任的。
今天,我这里再补充一个案子:公司破产清算了,这位挂名股东不仅无法追回公司拖欠他的近50万元的工资性收入,而且还被法院判决要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股东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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