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18篇文字
任命的职工代表监事不是职工,任命监事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管里,平日里,最没有存在感的,大概就是监事。去年疫情刚起时,我曾经写过一篇《监事会,为什么总是那么尴尬?》。
在监事里,还有一个特别的角色,叫做职工代表监事。今天就着上海法院的一个案例来聊聊职工代表监事。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规定都是相同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的规定,最主要的区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在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方面,职权分配其实是这样的:
第一,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来决定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数量,比例不得低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但是,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人选,并不是股东会决定的。
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这个条文列举的职权中,就明确“(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不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数量后,具体的人选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时的合规要求之一,就是要满足《公司法》关于职工代表监事的要求。
所以,假如暂时还没有上市的要求的话,也没有股东人数超过50人等特别情况的,那么,开设公司,还是先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会比较合适,会避免一些较为复杂的法律要求,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监事,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来选举职工代表监事这些法律要求。
本文的标题提到的那个上海法院的案例,虽然二审判决是在2017年3月,离着现在也有5年了,但是,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理解一直是挺稳定的,没有什么变化,所以这个案例依然是有参考性的。
这个案子里的这家甲公司,完全没有把监事任职这件事当回事情,也没有把《公司法》的规定放在眼里。在任命职工代表监事时,直接任命了公司股东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当职工代表监事。结果新来的股东B公司发现这个新上任的职工代表监事,别说是职工代表了,根本都不是职工,于是股东之间争议了起来,最后无法协商上了法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