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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认为:提出破产申请,不等于申请破产;不要把法官当傻子系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24篇文字

    法院认为:提出破产申请,不等于申请破产;不要把法官当傻子系列


    为什么标题里有“系列”二字呢?

    并不是我想写一个什么系列,而是说在现实里,相当数量的一部分人在很多民事和商事诉讼打官司时都有这样错误或者偏差的认知,在我之前的笔记和文章里也提到过好多这样的案件。

    这些人通常是对法律和法律实务是没有基础常识的,带着一肚子想当然的理解去操作法律实务。有些人脑袋里只有包青天,以为法官有责任和义务帮他取证和调查;有些人看美剧和港剧太多,拿英美法系来套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庭;还有更多的一些人,拿着日常生活经验逻辑去硬套法律上的一些逻辑。

    前几天有个网友找我,想委托办理一个诉讼,我们交流了一会儿后,我让他收集与这件事情最基本的一些资料和证据,然后再来找我。这时,他问了我一句:“是不是你对这个案子还没有把握?”这种提问,也是经常遇到的。我回答:“现在还谈不上有没有把握。”因为,没有充分调查和研究,是不可能给出解决方案和预判的。资料都没有充分研究就能给你把握的律师,要么是天命在身,要么是专业精神不够。

    对律师的认知有偏差,最多是让你找了个不太合适的律师。但是,假如对法官的认知有偏差,那你在诉讼时就很危险了。这种对法官的认知偏差,通常表现为这种思维方式:假如怎么怎么样,那么法官一定会认为怎样怎样。

    有一次,我发现我的委托人就有这种明显的思维模式,就及时和委托人进行了交流。在交流中,我曾经问过这么一句:“您有从事过法官工作或者相关法律工作的经验吗?”委托人说没有。我说:“这就对了。假如没有这方面的工作经验,那么最好的方式是不要以自己的经验去判断对方在什么情况下一定会想什么,隔行如隔山啊。”

    我记得今年我聊过一个关于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案子。案子的主角,在职期间,他的妻子就开办了一家同行业的公司。离职时,他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也按月给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接着,公司发现了他妻子的这家公司,于是就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起诉了他。于是,他又与妻子离婚了。这个案子的这位主角啊,就是把法院和法官当傻子的典型,他的一系列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奇怪操作,都是以为这样操作后法官一定会认定他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责任。

    还有前几天说过的那个开除股东的案子。几个控制公司的股东,运用司法解释规定想要开除一名股东,但是他们只注意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却没有想到法院还是要实质上审查那名股东是不是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结果开除股东的股东会决议被法院判决无效。这也是机械地解读法律的一个典型,就是照着某个法规条文去操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也是这样。一审判决结束后,为了在二审中能够扳回来,公司股东们居然在提起上诉之前向法院申请破产,然后以“已经申请破产”为由试图在二审中推翻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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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协议分完,居然打官司又要了一笔钱;普通人也要懂公司法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23篇文字

    离婚财产协议分完,居然打官司又要了一笔钱;普通人也要懂公司法


    再说具体的案例之前,我还是照惯例说一说相关的闲话。

    有个朋友曾经对我说,觉得我在网上分享的这些笔记内容有点太散漫了,不太像专业的法律文章。我回答说,那就是我想要的,虽然这些文章也是我专业学习时候的笔记,但毕竟是下班的时候做的。下班,总不能和上班做的事情一模一样,那样太无聊了。

    普通人其实也都应当学学公司法以及合伙的法律常识,因为,与公司法相关的事情不仅是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很多人的生活中了。

    就拿婚姻中的财产为例。

    30年前,还在大学学习法律的时候,中国改革开放也才十年不到。当时的普通人里自己开公司企业或者持股参股的,真是社会上的一小撮。甚至大部分的商人仍然用个体户的身份在经商,不像如今,选择直接以公司形式创业的人是主流。

    所以,现在,夫妻双方或投资或者控股公司企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公司、企业、股权东西已经完全的渗透进了夫妻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些特殊的东西,也成了离婚分割财产时的一个重要事项。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公司和股权的分割比房产分割复杂得太多了。

    股权和房产等其他财产之间的法律上的区别,我就不多说了,只说一点,目前在具体实践中关于股权是不是一种财产都是有理解上的分歧的。

    来看一些更明显的区别。

    夫妻共有的房产与这个房产直接有关系的也就是夫妻二人,并没有其他人,所以他们两个对房产如何分割,对其他人都是没有影响的。

    但是公司股权就不一样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公司股权的分割,不仅涉及到自己的利益,还会直接影响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仅如此,夫妻双方分割股权还会直接影响这家公司的股东团队构成、表决权的重新分配。由此会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而这又会间接影响公司的高管和全体员工的利益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即使婚姻关系良好,有些股权也是不宜放在夫妻共同财产里的。假如经营的公司不是夫妻老婆店,假如还是一个需要多方合资合力发展的公司,那么,无论考虑哪个方面的利益,都应当尽早将公司股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脱离出来。当然,不用担心另一方的利益,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方案设计得到完全的保障和平衡。

    正因为股权的这种特殊性。所以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假如原来只是在夫妻一人名下的股权,在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的表态之前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会轻易判决拆分股权的。

    离婚时股权分割这个问题,不仅要受到婚姻法的约束,还要遵照公司法的要求。假如夫妻双方的股权原来只在一人名下的,在离婚时想把股权分给另一方,那等同于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在离婚分割股权的时候,还不仅仅是上面提到的这些问题,而且还涉及到股权的评估、股权的价值、股权激励、对赌回购等一系列的公司法专业的实务问题。这比分割房产复杂多了。

    对于离婚的双方来说,最有效率和最和谐的方法是在专业的人员的协助下协商把这件事情解决掉,不要把股权这个复杂的事情扔给婚姻家事法庭的法官。因此,普通人也应当学习一下公司法的基本常识。

    而且,假如一方懂而另一方不懂,那么不懂的一方就会处于认知差距的风险之中,只能依赖对方的个人道德了。

    回到本文的标题,说的就是这么个事情。女方成功地在协议离婚后间接又让男方赔付了一笔款项,而且从策略上是颇为巧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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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21:法院认定“如男方提出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2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21:法院认定“如男方提出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无效


    第五编 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将原先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中的相关内容整合修订而成的,不仅吸引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而且也修改补充了许多地方,但总体上来看没有重大的变化。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婚姻、亲属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与合同法不同的是,婚姻家庭法,涉及到亲缘、身份、伦理、习俗,因此,在很多方面并不表现所谓对价等偿的原则。

    特别是婚姻关系,在某种角度来看可能有类似“合伙”的关系性质,但是从整体上来说,婚姻关系并不是一种法律上的契约关系,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带有明显的身份法律的特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顺便说一句,时至今日,仍然偶尔会有人会提起所谓“事实婚姻”,这是非常落伍的认知了,早在1994年,也就是26年前就在法律上不承认了。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经失效),其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本条是一个新的立法内容,或者说,在之前的立法中并没有这样的表述。

    有些学术文章认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表达的是婚姻家庭受民事法律保护,因为之前的相关民事立法中对于婚姻受法律保护的表述比较突出,而对于家庭受法律保护没有强调。

    从立法条文的技术角度来看,“受法律保护”和“受国家保护”,显然是两种不同的表述。“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个表述,应当理解为是对上位的宪法原则的强调,我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本条四条内容都是婚姻沿用原《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婚姻法律的四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原则就是前面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这第二款内容就是第二条基本原则。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在某些事实或者争议没有明细指向法律条文规定时,这些基本原则条款,有时也会被法院直接援引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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