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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25:要求儿子儿媳返还自己垫付儿子的医疗费,法院支持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4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25:要求儿子儿媳返还自己垫付儿子的医疗费,法院支持


    第三章 家庭关系

    从本章的结构来看,家庭关系,不仅仅是指婚姻关系,还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本条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根据通说,这里所说的“地位平等”,注重的是实质性的平等,而不是简单的形式上的平等。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3款中才会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不生育的最后决定权,依照目前的法律理解,应当归妻子所有,这是基于男女生理结构不同而导致的生育对男女双方实质性影响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法律理解,这就是一种实质性平等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就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在原《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就已经存在。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中国在1950年时就废除了妻随夫姓的旧传统。这条立法就是从那时一直流传下来的。因此,从最初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是为了废除封建陋习、维护妇女的独立的姓名权,进而维护妇女的独立人格。中国在这方面的移风易俗做得非常成功,这个力度和效果没有其他国家能比得过中国。实践中,这方面的纠纷几乎是没有的,而且旧的观念基本上已经被埋在土里了,不再有人会想起了。

    既然是“权利”,那就意味着双方都可以自行决定或者约定是否使用对方的姓,这是本来就包含在“姓名权”里的内容。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这和《婚姻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这条立法规定的最初立法意图与上一条相同,都是为了推动妇女解放。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条中《民法典》新增的立法内容。

    在原《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强调夫妻双方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和共同承担。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和原《婚姻法》第20条相比,有文字调整。原《婚姻法》第20条的表述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从文义上来看,《民法典》更加强调给付扶养费权利行使的主体 是“需要扶养的一方”。

    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这种扶养义务是无偿的和无条件的,无论经济状况如何,无论是否共同生活,也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是否作出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在实践中,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还会延伸出债权债务问题。2019年至2020年间,上海法院有这么一个案件,就涉及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延伸出的债务问题,而且这案件也充满了浓浓的人世间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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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面议事形成的股东会决定,注意别写成会议表决方式作出的决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43篇文字

    书面议事形成的股东会决定,注意别写成会议表决方式作出的决议


    股东会决议,这个东西的重要性怎么讲呢?这就是股东会行使权力的最典型的表现形式。股东会,就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才能有效地行使股东会的职权,进而了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除此之外,股东凭着股东的身份是不能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当然,股东可以凭着公司高管的身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有几种形式呢?这个问题不知道有人想过没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从《公司法》来看,其实有2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就是我们最常见的股东会决议形式。形成这种股东会决议的大致程序是这样的:首先,有人向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提议人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其次,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作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定;第三,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所有股东发送开会通知;第四,股东会会议召开;第五,形成股东会决议,参会表决的股东签署。

    第二种形式,是书面议事的方式。也就是不开会,只有书面决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在列举股东会的职权之后,在第二款有一个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这第二种形式,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全体股东都必须一致表示同意这份股东会决定的内容,另外,全体股东必须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只要有一名股东表示不同意,那么就不能使用这种书面议事的方式形成股东会决定,只能通过开会的形式来进行表决和决议。书面议事方式,假如只是全体股东表示同意,但是没有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那么股东会决定也是不成立的。

    以上这两种形式,就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形成的两种方式。严格来说,没有第三种方式。

    在这里,有一点是需要明确的,那就是这两种股东会决定通过的方式,是需要分别按照不同的程序和实体要求进行的,不能混在一起搞。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里面,这家公司在操作股东会决议时,据某个股东所称,是征求了所有股东的意见,但是在操作的时候,并没有满足书面议事的法律条件和要求,搞了一个既不像开会决议也不像书面议事决定的形式,还没有让所有的股东亲笔签字,最后股东矛盾一起,这份股东会决定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之所以说是“据说”,是因为现在各说各的,已经无法查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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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熟悉新三板交易规则,约定转让的股份被他人买走,是否违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42篇文字

    不熟悉新三板交易规则,约定转让的股份被他人买走,是否违约?


    合同履行的时候,有些人会因为种种原因违约。

    根据经验来看,大部分情况下,违约都是故意而为的。有些人是因为缺乏履约能力而违约,有些人是签约后觉得交易不划算,还有些人是为了其他方面的矛盾而用违约当作对抗的手段。

    还有一部分情况下,有些人的违约并没有恶意,而是过失或者错误所致。

    但是,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方面,这两种情况是基本上没有区别的。无论是你是恶意满满地故意违约,还是纯粹是因为过失而违约,违约责任都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认定。

    《民法典》第三编中的第八章“违约责任”共有18个条款,其中并没有对于违约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进行区分。例如,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不提倡故意违约。那么,在诚意履约的前提下,就应当要避免因为过失而造成违约。要避免因过失而造成违约,至少要注意2点:

    1、在签约之前准确判断合同的可行性,也就是自己能不能做到合同上规定的义务。有些客户在收到我的合同审核建议时,会询问我为什么不给一些期限给出一个确切的修改意见,比如说收到货后几天必须验收。其实,这就是业务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像这类内容,一是要在能力范围内,二是要略留有余地。你确定3天可以启动和完成验收,那么建议你就写4-5天,只要对方同意。

    2、对于合同中涉及不熟悉的内容,要在签约前事先进行了解,不要等到要履行的时候再去了解。更妥善的做法是在了解后就更为明确的做法写进合同里去,不要嫌合同字多,不要那么着急就签约。合同可繁可简,关键是好用。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确了,看上去合同内容多了,但实际上履行的时候照着做反而简单了。

    今天聊的这个案件,就涉及到上面这第2点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时候,对于新三板的交易规则都不熟悉,结果操作转让的时候就出了错,股份给别人买走了,于是闹上了法庭,一方要求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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