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45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26:配偶没签字的代持股协议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立法内容,几乎是全新的立法内容。这项制度在法学上称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原《婚姻法》中没有这项制度的规定。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也只是出现了这项制度的一点影子。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一)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面这条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从整体上来说也并不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它的重点仍然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出发的,因此它的规定也只涉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涉及到所有的“日常家事”。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面这条司法解释,间接地认可了夫妻之间就日常家事而形成的相互代理关系。
《民法典》本条所规定的制度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以往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规定,而是从整体上构建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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