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4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25:要求儿子儿媳返还自己垫付儿子的医疗费,法院支持
第三章 家庭关系
从本章的结构来看,家庭关系,不仅仅是指婚姻关系,还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本条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根据通说,这里所说的“地位平等”,注重的是实质性的平等,而不是简单的形式上的平等。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3款中才会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不生育的最后决定权,依照目前的法律理解,应当归妻子所有,这是基于男女生理结构不同而导致的生育对男女双方实质性影响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法律理解,这就是一种实质性平等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就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在原《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就已经存在。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中国在1950年时就废除了妻随夫姓的旧传统。这条立法就是从那时一直流传下来的。因此,从最初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是为了废除封建陋习、维护妇女的独立的姓名权,进而维护妇女的独立人格。中国在这方面的移风易俗做得非常成功,这个力度和效果没有其他国家能比得过中国。实践中,这方面的纠纷几乎是没有的,而且旧的观念基本上已经被埋在土里了,不再有人会想起了。
既然是“权利”,那就意味着双方都可以自行决定或者约定是否使用对方的姓,这是本来就包含在“姓名权”里的内容。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这和《婚姻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这条立法规定的最初立法意图与上一条相同,都是为了推动妇女解放。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条中《民法典》新增的立法内容。
在原《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强调夫妻双方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和共同承担。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和原《婚姻法》第20条相比,有文字调整。原《婚姻法》第20条的表述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从文义上来看,《民法典》更加强调给付扶养费权利行使的主体 是“需要扶养的一方”。
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这种扶养义务是无偿的和无条件的,无论经济状况如何,无论是否共同生活,也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是否作出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在实践中,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还会延伸出债权债务问题。2019年至2020年间,上海法院有这么一个案件,就涉及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延伸出的债务问题,而且这案件也充满了浓浓的人世间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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