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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现股东侵占财产,先无偿受让其股权,然后报警;法院判转让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41篇文字

    发现股东侵占财产,先无偿受让其股权,然后报警;法院判转让无效


    这就像是一场戏一样。

    股东之间互斗,发现对方侵占公司财产,于是,设下套,不仅想要对方坐牢,而且还要无偿取得对方手里的股权。

    最后,对方确实被判刑了,但是,股权转让的协议被认定为是无效的,股权没有得到。

    今天摘录一个这样的案子,提醒合股、合伙的人注意了:

    1、最好的风险防范,是事前和事中的合规操作,不是出了事之后想办法去对付;

    2、人性,是需要制度和监督去维护的。不维护,人性是那样的;维护,人性是这样的。要合作,就要有制度和监督,这对大家的人性都有好处。

    3、维护自己的权益、打击犯罪行为,也是需要在法律的轨道之内的,也是需要技巧和经验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前情摘要。

    这家公司从设立起就是这2个股东:代某、邓某。

    2015年8月。双方约定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并签订了一份《股东合作协议书》。这份《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总投资额700万元,注册资本2,000万元;启动资金200万元,邓某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股权55%,代某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股权45%;任一方股东违反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造成公司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合作协议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较详细的约定。

    2015年10月,甲公司正式注册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代某和邓某是股东。

    从股权结构来看,邓某是较大的股东,股权比例超过50%,对于普通事项具有表决权上的决定比例,而代某属于较小的股东。因此,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显然是以邓某在主导和管控。

    到了2017年,代某发现了邓某有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嫌疑,于是,代某开始想办法对公司进行控制。具体来说是做了三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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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股东都未出资,公司只起诉一名股东要求出资,法院怎么判?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40篇文字

    所有股东都未出资,公司只起诉一名股东要求出资,法院怎么判?


    关于法律的原则,几乎每个成年人多少都能讲出些公平、公正的原则来。但是,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具体究竟表现成什么样子,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说得清的。这就像是现代中国人都知道男女平等,但是这个平等具体体现在哪里,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清清楚楚的。假如再问上一句,既然平等,为什么只有妇女权益保护法而没有男人权益保护法呢?这答案可能就更不容易组织起语句了。

    在民事和商事法律实务中,关于公平的原则,到现在为止仍然处于一种普法的状态中,即使是多年从事商务的人,也未必完全领会明白。

    拿最简单的合同履行事务为例,一方轻微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都尚构不成解除合同的程度,这时候,另一方有权停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或者以瑕疵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吗?比如说,对方付款少了一小部分,我这里是不是就可以降低原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规格发给对方呢?这样是不是就是一种公平呢?当然不是这样的。公平是可以追求的,但不是说可以随心所欲地采用方法来追求公平,这仍然是要在法治的规范里寻找救济途径的。对方轻微违约,你可以要求违约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就也违约,除非你们双方之间合同就此有过明确的约定。

    再比如,不合规地操作公司法相关的事务或者是合伙企业法相关的事务。我遇到过一个咨询客户,他被法院认定是股东抽逃出资、判决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某笔债务承担某种补充赔偿责任,他觉得很不公平,因为像他这样的资金操作,在他的公司所在地那里,很多公司的老板也是这样操作的,从来没有被法院判决过,为什么法院偏偏要判决他违规和承担责任?我告诉他,有个诉讼原则叫做不告不理,你被判,一是因为你违法,二是因为你被人起诉,任何人只要有和你同样的这两项,他也同样会被判。

    这事情,就像是交警在街上抓住一个闯红灯的行人,这位行人指着远处路口也在闯红灯的行人,质问眼前的交警:你为什么不也去抓他们,为什么只抓我?这不是公平不公平的事情,这样的质问,几乎算是不讲道理了。

    今天题目里说的这件事,就是一个案件中的被告甲公司的答辩理由。从个案的角度来看,可能对甲公司是有些不公平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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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代持人出让股权,受让人付款给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39篇文字

    股权代持人出让股权,受让人付款给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


    许许多多这样的法律小问题,不是研究法律的人搞出来的,都是有关的当事人为了想要达成某种目的而搜肠刮肚在法律中硬生生找出来的理由。

    特别是在一些诉讼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在没有发生争议的时候,其实根本没有那个想法,但是一旦想要拒绝履行某些约定义务,或者为了诉讼中的胜利,他们会临时找出一些原先自己并不那么认为的理由来。

    有些合作的双方,大家都顺利在一起赚钱的时候,嘴里说的都是兄弟,可是一旦矛盾升级到了法庭,庭上会把对方从合作一开始就说得非常不堪。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其实对于这些“表演”大部分时候是看得清清楚楚的,就像是小时候上课时老师在讲台上看学生们的小动作一样。但是,法律有其自有的规则,只要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是在法律上找到,法官就要去分析他说得对不对,而不是去分辨他说这个理由是真心还是恶意。

    今天题目里的这个问题,就是来自于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受让股权的这一方,就是拖着不付股权转让款,然后被出让方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向法官表示,是因为搞不清楚钱应当是付给对方还是对方后面的隐名股东,所以无法支付。

    谁都听得出来,这就是为拖延不支付股权款硬生生找了个理由,也给研究法律实务的人出了个小题目。来看一下在这个案件中法官怎么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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