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42篇文字
不熟悉新三板交易规则,约定转让的股份被他人买走,是否违约?
一
合同履行的时候,有些人会因为种种原因违约。
根据经验来看,大部分情况下,违约都是故意而为的。有些人是因为缺乏履约能力而违约,有些人是签约后觉得交易不划算,还有些人是为了其他方面的矛盾而用违约当作对抗的手段。
还有一部分情况下,有些人的违约并没有恶意,而是过失或者错误所致。
但是,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方面,这两种情况是基本上没有区别的。无论是你是恶意满满地故意违约,还是纯粹是因为过失而违约,违约责任都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认定。
《民法典》第三编中的第八章“违约责任”共有18个条款,其中并没有对于违约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进行区分。例如,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不提倡故意违约。那么,在诚意履约的前提下,就应当要避免因为过失而造成违约。要避免因过失而造成违约,至少要注意2点:
1、在签约之前准确判断合同的可行性,也就是自己能不能做到合同上规定的义务。有些客户在收到我的合同审核建议时,会询问我为什么不给一些期限给出一个确切的修改意见,比如说收到货后几天必须验收。其实,这就是业务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像这类内容,一是要在能力范围内,二是要略留有余地。你确定3天可以启动和完成验收,那么建议你就写4-5天,只要对方同意。
2、对于合同中涉及不熟悉的内容,要在签约前事先进行了解,不要等到要履行的时候再去了解。更妥善的做法是在了解后就更为明确的做法写进合同里去,不要嫌合同字多,不要那么着急就签约。合同可繁可简,关键是好用。在这种情况下,写明确了,看上去合同内容多了,但实际上履行的时候照着做反而简单了。
今天聊的这个案件,就涉及到上面这第2点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时候,对于新三板的交易规则都不熟悉,结果操作转让的时候就出了错,股份给别人买走了,于是闹上了法庭,一方要求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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