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41篇文字
发现股东侵占财产,先无偿受让其股权,然后报警;法院判转让无效
一
这就像是一场戏一样。
股东之间互斗,发现对方侵占公司财产,于是,设下套,不仅想要对方坐牢,而且还要无偿取得对方手里的股权。
最后,对方确实被判刑了,但是,股权转让的协议被认定为是无效的,股权没有得到。
今天摘录一个这样的案子,提醒合股、合伙的人注意了:
1、最好的风险防范,是事前和事中的合规操作,不是出了事之后想办法去对付;
2、人性,是需要制度和监督去维护的。不维护,人性是那样的;维护,人性是这样的。要合作,就要有制度和监督,这对大家的人性都有好处。
3、维护自己的权益、打击犯罪行为,也是需要在法律的轨道之内的,也是需要技巧和经验的。
二
民事诉讼案件的前情摘要。
这家公司从设立起就是这2个股东:代某、邓某。
2015年8月。双方约定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并签订了一份《股东合作协议书》。这份《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总投资额700万元,注册资本2,000万元;启动资金200万元,邓某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股权55%,代某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股权45%;任一方股东违反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造成公司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合作协议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较详细的约定。
2015年10月,甲公司正式注册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代某和邓某是股东。
从股权结构来看,邓某是较大的股东,股权比例超过50%,对于普通事项具有表决权上的决定比例,而代某属于较小的股东。因此,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显然是以邓某在主导和管控。
到了2017年,代某发现了邓某有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嫌疑,于是,代某开始想办法对公司进行控制。具体来说是做了三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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