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49篇文字
小股东用监事身份起诉,大股东能利用股东会解除其监事职务吗?
一
监事的存在感比较弱,但实际上是“刚性”的法定职权的。
从监事的法定职责来看,监事并不直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监事没有起草制订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法定职权、没有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法定职权、没有决定聘请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法定职权。
监事,其职权主要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或者更直接地说,监事的法定职权就是监督其他的高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上面这些法定职权中,最有力量也是最激烈的职权就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详细规定了“监事代表诉讼制度”,也就是监事代表公司起诉相关的高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现实中,有这样一种似乎约定俗成的高管配置:2个股东开设公司,一个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控股程度,另一个持股比例低,于是,大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小股东担任监事。
这种大股东执行董事、小股东监事的模式,在很多人眼里,监事是没什么用的一个高管职位,公司的事情仍然是大股东说了算。这种理解可以说是对,也可以说是不对。监事的职权,并不都是“软性”的,也有刚性的,比如前面说的监事代表诉讼制度。只不过,监事的这个刚性职权,带有强烈的对抗性,意味着和大股东彻底撕破脸,所以放眼看去,使用频率是很低的,这也是监事存在感弱的原因之一。
一旦监事运用公司法上的诉讼代表制度起诉了大股东,大股东可不可以通过股东会更换监事的方式来应对呢?
理论上还真有这个可能。
不过,今天来聊一个大股东试图通过免除小股东的监事职位来对抗监事代表诉讼的失败案例。从这案例里,其实可以间接地看出这种对抗方式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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