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57篇文字
当初说好只需出资12万,结果欠缴出资56万;技术入股为何掉坑里?
一
有很多文章都在那里说“技术入股”是个坑,技术入股的股东经常会在公司发展起来后被踢出去。其实,这种说法是不符合现实的,那都是将某些个例反复传播渲染后给人造成的印象。只要你多读读上市公司的报告,或者多多了解各类在业务方面倚重技术的公司,就会知道技术入股是个非常常见的事情,就和货币方式入股一样的平常。
股东之间闹不闹矛盾,股东之间有没有互相踢来踢去、骗来骗去、害来害去,与他们当初是用什么东西入股是没有什么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股东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是取决于人,二是取决于相互之间的机制或者制度是如何的。再好的制度,也抵不过一个就是要恶搞到底的人。再好的人,也抵不过长期放任不管又充满权力和利益诱惑的制度环境。
从我操作过的案例以及观察到的情况来看,那些在技术入股这件事情上最终感到吃亏的人,往往都是对“法律技术”轻视的人。
这种对“法律技术”的轻视,一是来自于对“隔行如隔山”缺乏深刻领悟,他们往往会认为“入股”这件事情挺简单的;二是来自于长期从事技术工作形成的思维的影响,就像资历较深的律师常有的专业思维一样,会下意识地用长期形成的思维去分析看待专业以外的事情,这经常会造成误解和误判,他们往往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解读法律条文和合同条款。
之前在我的文章中说明过,技术入股,一定要评估确认价值,否则之后产生争议后,法院很可能认定你没有出资到位。
当然,技术入股,也可以有变化的方法,比如说,名义上并不是技术入股,仍然是通过受让股权或者增资的方式成为股东,但是实际上支付的对价远远低于实际股权价值,然后以低价或者无偿转让技术的方式将技术转给公司。但是,这样的变化的方式,是更加需要法律实务经验和技巧的。稍不注意,就很可能给技术入股的人留下隐患,然后技术入股的人又把罪责安到“技术入股”上。今天就来说说一个这样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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